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
(三)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六)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
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
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如某
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
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
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
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
规范地进行披露;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
门及证券交易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
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业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
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一)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
众披露,同时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备案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品德、工作能力及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相关工作经历;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由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六)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合格替任人名单及通讯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终止
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
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方证券管
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向下届股东会报告;同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
说明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终止聘任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细则第八
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整地
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并有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反
映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可
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建议免除其任职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向公司董事会或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