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监管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科创板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监管指引》和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