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
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
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
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
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按照
上交所的规定停牌、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和复牌。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
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九)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十)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三十一)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三十二)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三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四)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十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三十六)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三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
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
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上交所经审核后或公司自行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交所要求
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交所指定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微信公众号
等刊发宣传性资料时应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
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国家秘密的,
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具体按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一) 财务部对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初审,负责进行脱密处理,报相关定密责任人审批。
(二) 公司保密办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信用评级等的中介机构
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须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接受
公司保密监督审查,上述保密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需脱密后披露的财务信息应采用以下方式脱密:
(一) 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工产品有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信息单独列
示。
(二)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
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三)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
汇总表述。
(四) 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
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五)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
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
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名称。
(六)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
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七) 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历时,不得
描述前述人员与军品秘密相关的经历
(八) 凡拟披露的其他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应当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原则
并参考上述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
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
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应模糊披露,
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的金额。
第六十八条 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须事先
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十九条 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
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向中国电子提出申请,由中国电子报国
防科技工业局审查批准,公司持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文件向上交所提出豁免披露
申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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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