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声迅 股票代码:003004.SZ
债券简称:声迅转债 债券代码:127080.SZ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6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
议》”)、《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邮证券”)编制。中邮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
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
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邮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中邮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邮证券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公
司”、“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声迅转债,债券代
码:127080,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
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核准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经声迅股份2022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公司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相关议案。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22]2368号
文《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
准,公司可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发行规模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8,000.00 万 元 , 发 行 数 量 为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60%、第三年1.20%、第四年1.50%、第五年2.40%、
第六年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9.3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
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
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可
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9日,T-1日)收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对认购金 额不足 28,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包销基数为
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
销金额为8,400.00万元。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9日,T-1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等规定已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方式进行决策: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
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
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
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
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
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
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十六)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谭政及公司控股股东江
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1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
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中邮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
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现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名国成”)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具体
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0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一座9层910单元
首席合伙人:郑鲁光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永拓所”),永拓所已为公司连续提供8年审计服务,2024年度对公司财务报
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
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公司审
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过与永拓所、中
名国成友好沟通,公司拟聘任中名国成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
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审查,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
诚信状况,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合规,经全体委员一致表决,同意
聘任中名国成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中名国成为公司2025年度审
计机构,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具体的审计要
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
项。
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名国成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发行人前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属于公司经营活动下的正常调整,符合
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履行了公司审议程序,对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中邮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中邮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6年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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