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1724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概伦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
司 45.64%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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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法律意见等
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
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
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
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
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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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概伦电子/上市公司 指
交易,股票代码:688206
济南概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概伦电子有限公司,系概伦
概伦有限 指
电子前身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锐成芯微 100%股权和纳能微
本次交易 指
KLProTech 指 KLProTech H.K. Limited,系概伦电子股东
共青城峰伦 指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概伦电子股东
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
锐成芯微 指
限责任公司
锐成芯微有限 指 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锐成芯微前身
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纳能微电子有
纳能微 指
限公司
纳能微有限 指 成都纳能微电子有限公司,系纳能微前身
标的公司 指 锐成芯微及纳能微,视上下文,包括其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锐成芯微 100%股份及纳能微 45.64%股份
锐麟微 指 上海锐麟微电子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锐璟微 指 北京锐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盛芯微 指 成都盛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汇芯源 指 成都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CMT 指 Chip Memory Technology Inc.,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锐成芯微香港有限公司(Analog Circuit Technology Hong Kong
香港锐成 指
Limited),系锐成芯微子公司
香 港 艾 思 泰 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Hong Kong ACTTEK Co.,
艾思泰克 指
Limited),系香港锐成子公司
晟联科 指 晟联科(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参股公司
微锳科技 指 上海微锳科技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参股公司
纳能志壹 指 纳能志壹(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系纳能微子公司
海南芯晟 指 海南芯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湖州芯晟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芯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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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苏州聚源 指 苏州聚源东方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极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
极海微 指
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大唐投资 指 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天津盛芯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成都盛芯汇企
盛芯汇 指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金浦国调 指 名上海金浦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
芯微股东
芯丰源 指 成都芯丰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芯科汇 指 成都芯科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比亚迪 指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张江火炬 指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中小企业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华赛智康(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
华赛智康 指
成芯微股东
上科创 指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矽力杰 指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
达晨创鸿 指
股东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
申万长虹基金 指
成芯微股东
华润微控股 指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上海浦东海望集成电路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望集成 指
系锐成芯微股东
南京文治 指 南京文治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
苏民投资 指
成芯微股东
共青城泰合毓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
泰合毓秀 指
股东
上海华虹虹芯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
华虹虹芯 指
东
珠海力高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
力高壹号 指
微股东
新经济创投 指 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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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海望文化科技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望文化 指
系锐成芯微股东
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
金浦创投 指
微股东
杭州飞冠 指 杭州飞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成都日之升 指 成都日之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绵阳富达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
绵阳富达 指
成芯微股东
锐微(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
厦门锐微 指
东
成都高投电子 指 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平潭溥博芯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溥
平潭溥博 指
博芯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成都梧桐树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
成都梧桐树 指
股东
霄淦鋆芯 指 上海霄淦鋆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广西泰达 指 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股东
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
财智创赢 指
股东
紫杏共盈 指 珠海紫杏共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珠海富昆锐 指 珠海富昆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股东
华澜微 指 杭州华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纳能微股东
赛智珩星 指 杭州赛智珩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纳能微股东
向建军、海南芯晟、苏州聚源、极海微、大唐投资、盛芯汇、
金浦国调、芯丰源、芯科汇、叶飞、比亚迪、张江火炬、中小
企业基金、华赛智康、上科创、矽力杰、达晨创鸿、申万长虹
基金、华润微控股、海望集成、南京文治、苏民投资、泰合毓
秀、华虹虹芯、力高壹号、王丽莉、新经济创投、海望文化、
交易对方 指
金浦创投、杭州飞冠、成都日之升、绵阳富达、朱鹏辉、厦门
锐微、成都高投电子、平潭溥博、成都梧桐树、霄淦鋆芯、广
西泰达、王学林、张波、黄俊维、吴召雷、财智创赢、沈莉、
贺光维、李斌、紫杏共盈、徐平、珠海富昆锐、华澜微、赛智
珩星
桐乡伯乐锐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北京伯
伯乐锐金 指 乐锐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历史
股东
创启开盈 指 嘉兴市创启开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
市创启开盈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启开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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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微历史股东
成都合与信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杭州鑫芯
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鑫芯企业服务合伙企业
鑫芯合伙 指
(有限合伙)、成都鑫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锐成
芯微历史股东
上海毅达鑫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
上海毅达 指
成芯微历史股东
启东金浦贰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锐成芯
启东金浦 指
微历史股东
成都高新集团 指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锐成芯微历史股东
苏州聚源振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纳能微历史
聚源振芯 指
股东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重组报告书(草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指
案)》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锐成芯微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与向建军等 52 名锐成芯微股东签署的《关于成都锐成
指
协议》 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纳能微购买资产协 上市公司与王丽莉等 8 名纳能微股东签署的《关于纳能微电子
指
议》 (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 指 《纳能微购买资产协议》与《锐成芯微购买资产协议》的合称
上市公司与王丽莉等 8 名纳能微股东签署的《关于纳能微电子
《纳能微购买资产协
指 (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
议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向建军等 50 名锐成芯微股东签署的《关于成都锐成
《锐成芯微购买资产 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
指
协议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注:2025 年 9 月,创启开盈、牟琦转让其所持锐
成芯微股份,不再参与本次交易)
《购买资产协议的补 《纳能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锐成芯微购买资产协
指
充协议》 议的补充协议》的合称
《锐成芯微业绩补偿
指 《关于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协议》
《纳能微业绩补偿协
指 《关于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议》
《业绩补偿协议》 指 《锐成芯微业绩补偿协议》与《纳能微业绩补偿协议》的合称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
指 向建军、海南芯晟、盛芯汇、芯丰源、芯科汇、叶飞、朱鹏辉
锐成芯微核心团队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纳 指 王丽莉、赛智珩星、黄俊维、吴召雷、贺光维、李斌、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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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微核心团队
业绩承诺方 指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与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合称
《锐成芯微审计报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指
告》 告》(德皓审字[2025]00002507)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纳能微审计报告》 指
告》(德皓审字[2025]00002506)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拟包含
《锐成芯微模拟包含
指 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之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
纳能微审计报告》
告》(德皓审字[2025]00002511)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拟不包
《锐成芯微模拟不包
指 含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之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
含纳能微审计报告》
告》(德皓审字[2025]00002510)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
《备考审阅报告》 指
报表审阅报告》(德皓核字[2025]00001680)
金证评估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锐成芯微评估报 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指
告》 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 0528
号)
金证评估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股
《纳能微评估报告》 指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 0530
号)
YC LAW GROUP, PC 于 2025 年 9 月 出 具 的 《 Legal Opinion
《 CMT 法 律 意 见
指 Regarding Application of U.S. Laws to Chip Memory Technology
书》
Incorporated》
《香港锐成法律意见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9 月出具的《锐成芯微香港有限公
指
书》 司之法律意见书》
《艾思泰克法律意见 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9 月出具的《香港艾思泰克科技有
指
书》 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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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皓会计师 指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金证评估 指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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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概伦电子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等文件,本次交易包括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其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
前提,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①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② 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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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22.33 17.87
前 60 个交易日 20.84 16.68
前 120 个交易日 21.30 17.05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为 17.4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向建军、海南芯晟等在本
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金证评估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锐成芯微评估报告》
及 《 纳能 微评 估报 告 》, 截至 评估基 准日 锐成 芯微 100% 股权 的 评 估值 为
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定锐成芯微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190,000 万元,纳能
微 45.64%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27,384 万元。
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的现金及股份支付比例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不超过标的资产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支付方式的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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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支付的总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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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芯微 0.78%股权 788.16 2,420.35 3,208.51
纳能微 18.09%股权 2,170.86 8,683.42 10,854.28
锐成芯微 0.13%股权 124.54 398.54 523.09
纳能微 3.51%股权 421.34 1,685.37 2,106.71
锐成芯微 0.13%股权 124.54 398.54 523.09
纳能微 3.51%股权 421.34 1,685.37 2,106.71
锐成芯微 0.08%股权 81.26 260.02 341.27
纳能微 2.29%股权 274.89 1,099.58 1,374.47
锐成芯微 0.06%股权 56.81 181.78 238.59
纳能微 1.60%股权 192.18 768.74 9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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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芯微 0.02%股权 24.45 78.23 102.68
纳能微 0.69%股权 82.71 330.85 413.56
合计 98,914.21 118,469.79 217,384.00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的数量之和,其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
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向交易对方
发行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股份支付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的名称及比例
(万元)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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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芯微 0.78%股权 2,420.35 138.46
纳能微 18.09%股权 8,683.42 4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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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芯微 0.13%股权 398.54 22.80
纳能微 3.51%股权 1,685.37 96.42
锐成芯微 0.13%股权 398.54 22.80
纳能微 3.51%股权 1,685.37 96.42
锐成芯微 0.08%股权 260.02 14.88
纳能微 2.29%股权 1,099.58 62.91
锐成芯微 0.06%股权 181.78 10.40
纳能微 1.60%股权 768.74 43.98
锐成芯微 0.02%股权 78.23 4.48
纳能微 0.69%股权 330.85 18.93
合计 118,469.79 6,777.45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
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安排
① 向建军、芯丰源、芯科汇等业绩承诺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向建军、芯丰源、芯科汇等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
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取得新增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资产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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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此外,根据向建军、芯丰源、芯科汇等
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取得的上市公司新
增发行的股份:
A. 在补偿期间首年相应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间首
年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有)两者孰晚之日前(以下简称“锁定期
(一)”),业绩承诺方所持对价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B. 自锁定期(一)届满之日起,至补偿期间第二年相应的专项审核报告出
具之日、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间第二年届满相应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有)
两者孰晚之日止(以下简称“锁定期(二)”),业绩承诺方所持相当于对价
股份总数 70%的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相当于对价股份总数 30%的股
份在不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声明和承诺
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可以上市交易或转让;
C. 自锁定期(二)届满之日起,至补偿期间第三年相应的专项审核报告出
具之日、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间第三年届满相应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有)
两者孰晚之日止(以下简称“锁定期(三)”),业绩承诺方所持相当于对价
股份总数 40%的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相当于对价股份总数 60%的股
份在不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声明和承诺
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可以上市交易或转让;
D. 自锁定期(三)届满之日起,业绩承诺方所持相当于对价股份总数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可以上市交易或转让。
② 持有标的资产超过 48 个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截至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
私募投资基金苏州聚源、中小企业基金、力高壹号、达晨创鸿、财智创赢、广
西泰达、华赛智康、绵阳富达、金浦国调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已满 48 个月,上述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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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新增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
市交易或转让。
③ 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其他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
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
是,若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资产持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议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如前述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过渡期损益安排
① 锐成芯微的过渡期损益安排
锐成芯微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锐成芯微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增加,由上市公司享有;锐成芯微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锐成芯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减少,由锐成
芯微核心团队、除赛智珩星外的纳能微核心团队各自按照其就所持锐成芯微股
份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占锐成芯微 100%股份总对价的比例×锐成芯微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减少金额承担。
② 纳能微的过渡期损益安排
纳能微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纳能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的增加,由上市公司享有;纳能微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或因其
他原因导致的纳能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减少,由纳能微核心团
队各自按照其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占纳能微 45.64%股
份总对价的比例×纳能微 45.64%股份对应的纳能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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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减少金额承担。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
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① 业绩承诺内容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补偿
期限为本次交易交割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间”),涉
及业绩承诺方及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A.营业收入指标
a.锐成芯微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具体包括向建军、芯丰源、芯科汇、海南芯晟、盛
芯汇、叶飞、朱鹏辉)就其参与本次交易的锐成芯微股份承诺:如本次交易于
承诺,锐成芯微 IP 授权业务收入均剔除纳能微 IP 授权业务营业收入影响)IP
授权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12,096 万元、14,274 万元、16,843 万元。如本次
交易于 2026 年实施完毕,则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 IP 授权业务营业收入
分别不低于 14,274 万元、16,843 万元、19,875 万元。
b.纳能微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具体包括赛智珩星、王丽莉、黄俊维、吴召雷、贺光
维、李斌、徐平)就其参与本次交易的纳能微股份承诺:2025 年、2026 年、
IP 授权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8,685 万元、10,249 万元、12,093 万元。
B.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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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除赛智珩星1外的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就其参与本次交
易的锐成芯微股份共同承诺:锐成芯微在补偿期间内每年度实现的合并口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0 万元;在补偿
期间内累积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已实施的股权
激励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下简称“经调整后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②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A.营业收入指标补偿安排
a.锐成芯微
对于补偿期间前两年,如自补偿期间期初至任意一年年末,锐成芯微累计
实现的 IP 收入小于累计承诺的 IP 收入的 90%,则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应向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期间届满,如补偿期间内锐成芯微累计实现的 IP 收入小
于累计承诺的 IP 收入,则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业
绩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度 IP 收入应补偿金额
自补偿期间期初至当年度年末累计实现的 IP 收入金额
= 1−
自补偿期间期初至当年度年末累计承诺的 IP 收入金额
×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锐成芯微特定资产金额
× 1−
锐成芯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
−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就锐成芯微 IP 收入承诺累计已补偿的金额(如有)
上述计算方式中,锐成芯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由金证评估出具的《锐成芯
微评估报告》确定,为 190,000.00 万元。
经上市公司与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协商确认,锐成芯微部分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不纳入本次交易锐成芯微 IP 收入业绩承诺补偿范围,该等不纳入本次交易
锐成芯微 IP 收入业绩承诺补偿的特定资产金额为 22,500.00 万元。
因此,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1-锐成芯微
赛智珩星不持有锐成芯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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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金额/锐成芯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计算的数值,表示锐成芯微业绩
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的 88.16%部分参与 IP 收入业绩对赌。
锐成芯微业绩承诺方各自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锐成
芯微业绩承诺方合计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承担锐成芯微
IP 收入业绩补偿义务。
b.纳能微
对于补偿期间前两年,如自补偿期间期初至任意一年年末,纳能微累计实
现的 IP 收入小于累计承诺的 IP 收入的 90%,则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
司进行补偿。补偿期间届满,如补偿期间内纳能微累计实现的 IP 收入小于累计
承诺的 IP 收入,则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业绩补偿金
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度 IP 收入应补偿金额
自补偿期间期初至当年度年末累计实现的 IP 收入金额
= 1−
自补偿期间期初至当年度年末累计承诺的 IP 收入金额
×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
纳能微特定资产金额
× 1−
纳能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
−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就纳能微 IP 收入承诺累计已补偿的金额(如有)
上述计算方式中,纳能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由金证评估出具的《纳能微评
估报告》确定,为 60,000.00 万元。
经上市公司与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协商确认,纳能微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不纳入本次交易纳能微 IP 收入业绩承诺补偿范围,该等不纳入本次交易纳能微
IP 收入业绩承诺补偿的特定资产金额为 6,000.00 万元。
因此,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
×(1-纳能微特定资产金额/纳能微 100%权益的评估值)计算的数值,表示纳
能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的 90%部分参
与 IP 收入业绩对赌。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各自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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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金额占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合计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
对价总金额的比例承担纳能微 IP 收入业绩补偿义务。
B.净利润指标补偿安排
对于补偿期间内的各年度,如锐成芯微当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则
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年度归母净利润应补偿金额=0-当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
在补偿期间届满后,如锐成芯微在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经调整后归母净
利润金额低于 7,500 万元,则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如下公式向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经调整后归母净利润应补偿金额=7,500 万元-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经调整后
归母净利润金额-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就补偿期间各年度归母净利润应补
偿金额的累计数
如锐成芯微在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归母净利润为负,且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
的经调整后归母净利润金额低于 7,500 万元,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应同
时就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归母净利润及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经调整后归母净利润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各自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就所持锐成芯微股份
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除赛智珩星外的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合计就锐成芯
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协议约定的锐成芯微净利润业绩补
偿义务。
③ 业绩承诺补偿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锐成芯微 IP 收入补偿、锐成芯微净利润补偿、纳能微 IP 收
入补偿相互独立,即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各业绩承诺方相应的锐成芯微
IP 收入补偿金额(如有)+各业绩承诺方相应的锐成芯微净利润补偿金额(如
有)+各业绩承诺方相应的纳能微 IP 收入补偿金额(如有)。
对于锐成芯微 IP 收入补偿、净利润补偿,各业绩承诺方应承担的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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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以各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就所持锐成芯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税后)为限。
对于纳能微 IP 收入补偿,各纳能微业绩承诺方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以各
纳能微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就所持纳能微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税后)
为限。
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
偿的股份=当年合计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即 17.48 元/
股),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则对于不足 1 股的余股
按照以上取整的原则处理。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予以补
偿。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2)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期
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金额及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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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
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105,0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
果最终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
税费。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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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前
述锁定期与适用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锐成芯微 100.00%股权及纳能微 45.64%股权。
根据《锐成芯微模拟包含纳能微审计报告》中的 2024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
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锐成芯微模拟包含纳能微(A) 145,522.55 82,732.93 31,558.87
本次交易作价(B) 217,384.00 217,384.00 -
锐成芯微模拟包含纳能微与本次交易
作价孰高(C)
概伦电子(上市公司,D) 246,570.35 195,161.98 41,908.02
财务指标比例(C/D) 88.16% 111.39% 76.82%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指标超过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 KLProTech,无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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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概伦电子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概伦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697494679X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廉峰
注册资本 43,517.7853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3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3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集成电路开发(音像制品、电子
经营范围 出版物除外);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
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市公司工商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等,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主要情况如
下:
(1)股份公司设立
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
份类别和每股金额,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额、持股比例、方式及缴付确认,股东
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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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概伦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概伦有
限将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37,000 万股,
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概伦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
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共青城金秋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
司
上海衡琛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共青城博达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嘉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雳赫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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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富洪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祈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37,000.0000 100.0000%
(2)概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3 号),同意概伦电
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电子”,股票代码为“688206”。
变更登记手续。
(3)概伦电子上市后的主要股本变动
① 股份回购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
案》。
份方案的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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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
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
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 2,000 万元(含),不超过 4,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 不超过 30 元/股(含)
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的回购报告书》,披露了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等。
公告》,载明: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300,0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3,804,445 股的比例为
易费用)。公司回购股票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
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概伦电子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56,744,747 59.18 256,744,747 59.1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7,059,698 40.82 177,059,698 40.82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 1,300,070 0.30
股份总数 433,804,445 100.00 433,804,445 100.00
②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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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A.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对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265,080 股。
概伦电子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概伦电子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 126,900
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433,804,445 股增加至 433,931,345 股,概伦电子注册资本
由 433,804,445 元增加至 433,931,345 元。
B.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 149 名激励对
象及预留授予部分 19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对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分别为 1,188,912 股及 416,448 股。
概伦电子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概伦电子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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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归 属 1,246,508 股 ,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由 433,931,345 股 增 加 至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概伦电子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共青城金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优化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概伦电子是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概伦电子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自然人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向建军 男 中国 620102197704******
叶飞 男 中国 510107198308******
王丽莉 女 中国 14270119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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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辉 男 中国 610121198208******
王学林 男 中国 532228198104******
张波 男 中国 510102196405******
黄俊维 男 中国 511325198104******
吴召雷 男 中国 411122198309******
贺光维 男 中国 511521198210******
李斌 女 中国 510902198103******
沈莉 女 中国 330802197307******
徐平 男 中国 50038219841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自然人交易对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海南芯晟
根据海南芯晟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海南芯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海南芯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1RX1P7F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 D2 区一楼-139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瑜
出资额 523.1856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南芯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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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3.1856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海南芯晟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苏州聚源
根据苏州聚源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苏州聚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聚源东方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346175158R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主要经营场所
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9 栋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聚源利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 11,152.76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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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苏州聚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聚源利泽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
波)有限公司
苏州东方创联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苏州逸川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合计 11,152.76 100.0000%
根据苏州聚源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苏州聚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65811,且其管理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03853。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苏州聚源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极海微
根据极海微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极海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极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59227905Y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珠海市香洲区广湾街 83 号 01 栋 1 楼、2 楼 A 区、6 楼、7 楼、8
注册地址
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汪栋杰
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3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软
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
经营范围 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
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极海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
公司
天津普罗华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北京屹唐长厚显示芯片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珠海横琴金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江苏疌泉君海荣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金桥集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衢州金亿麦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南京智兆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杭州华麓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极海微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
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大唐投资
根据大唐投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大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1606155L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 6 号 5 幢 215 室
法定代表人 朱训青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8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经营范围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唐投资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2,5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大唐投资是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5)盛芯汇
根据盛芯汇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盛芯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津盛芯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6XC2B90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 2 号 14 号楼 224 室 10
主要经营场所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城东
出资额 1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盛芯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5.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盛芯汇是有效存续的合伙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6)金浦国调
根据金浦国调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金浦国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QX0J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S 区 32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322,29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金浦国调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横琴垛田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
伙)
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
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
司
启东汇创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
伙)
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
上海兴宝平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弘盛(浙江自贸区)股权
(有限合伙)
上海渱大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
司
上海百工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唐盈元盛(宁波)股权投
伙)
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
伙)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颐投财务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322,290.00 100.0000%
根据金浦国调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金浦国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W6284,且其管理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63861。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金浦国调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7)芯丰源
根据芯丰源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芯丰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芯丰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RKYP1M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1 号楼
主要经营场所
A区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向建军
出资额 25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67 年 6 月 15 日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芯丰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250.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芯丰源是有效存续的合伙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8)芯科汇
根据芯科汇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芯科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芯科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DETMF80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1 号楼
主要经营场所
A区4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向建军
出资额 25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67 年 7 月 20 日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芯科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250.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芯科汇是有效存续的合伙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9)比亚迪
根据比亚迪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比亚迪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17458F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传福
注册资本 911,719.7565 万元
成立日期 1995 年 2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2 月 10 日至 2053 年 2 月 8 日
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
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
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3D 眼镜、GPS 导航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
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
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
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
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
经营范围
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
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
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
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
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
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
路 3001 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
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根据比亚迪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比亚迪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代码:002594.SZ)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211.HK)。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比亚迪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0)张江火炬
根据张江火炬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张江火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05592143X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107 室
法定代表人 范明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62 年 10 月 25 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张江火炬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张江火炬是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1)中小企业基金
根据中小企业基金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开信息,中小企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R2J60E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
主要经营场所
态园 10 栋 508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1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及相
经营范围 关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
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小企业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
司
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市创东方富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海南保泰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山西交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450,000.00 100.0000%
根据中小企业基金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协会公开信息,中小企业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R5570,且其管理人深圳市富海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644。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中小企业基金是有效存续的
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2)华赛智康
根据华赛智康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华赛智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赛智康(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A34H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3 弄 134、154、184 号 13 幢 119 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旗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 100,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7 年 6 月 23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赛智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旗弘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上海嵊欣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晟发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正华置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河南汇成科创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信阳春申文广投资有限公
司
上海六赢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杭州晋荣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珠海市吉昌稀土科技有限
公司
合计 100,200.00 100.0000%
根据华赛智康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华赛智康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A346,且其管理人上海华赛智汇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67635。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华赛智康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3)上科创
根据上科创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上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5222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39 楼 6 单元(实际楼层 34 楼)
法定代表人 项亦男
注册资本 173,856.8 万元
成立日期 1992 年 12 月 3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1992 年 12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产业投
经营范围
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科技型孵化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科创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73,856.8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科创是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4)矽力杰
根据矽力杰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矽力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673960735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雪梅
注册资本 6,852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22 日至 2028 年 4 月 21 日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
经营范围
立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技术进
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矽力杰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852.0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矽力杰是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5)达晨创鸿
根据达晨创鸿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达晨创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BU8C1Y
类型 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深铁置业大厦三十七层/
主要经营场所
三十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694,4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经营范围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达晨创鸿的工商登记信息,达晨创鸿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常德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歌斐皓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芜湖歌斐皓仁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芜湖歌斐琼玉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芜湖谨浩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长沙歌赞私募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歌斐天舒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
司
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湖南怀融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
湖南兴湘新兴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
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清科和嘉二期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湖南财鑫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云源
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枣庄品格同创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恒岩锦轩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
云南金产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湖南湘江智谷产业母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碧信泽天(北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青岛清科和信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筑享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瑞锋汇海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正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阳创
限合伙)
国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
(有限合伙)
青岛国泰和安一期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波华绫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壹资时代投资有限
公司
深圳哈匹十一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恒岩冠逸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94,400.00 100.0000%
根据达晨创鸿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达晨创鸿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完成了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LV980,且其管理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009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达晨创鸿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6)申万长虹基金
根据申万长虹基金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开信息,申万长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3MA624A1D1K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 35 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3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
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
经营范围
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申万长虹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
合计 31,000.00 100.0000%
根据申万长虹基金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公开信息,申万长虹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P612,且其管理人四川申万宏
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9073。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申万长虹基金是有效存续的
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7)华润微控股
根据华润微控股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华润微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46U1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299 弄 11、12 号第 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小龙
注册资本 141,126.4485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67 年 6 月 29 日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
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
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
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
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
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
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
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
内建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发开
发,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
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半
导体电子产品和集成电路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
口,并提供相关配套业务;(七)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
营;(八)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润微控股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41,126.4485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华润微控股是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8)海望集成
根据海望集成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海望集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海望集成电路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H3TN14E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浦东鋆望集成电路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 21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6 月 3 日至 2028 年 6 月 2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望集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浦东鋆望集成电路中
心(有限合伙)
上海浦东科技创新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
司
和浦创合启航叁号股权投
(有限合伙)
华远陆港资本运营有限公
司
上海杰玮渊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平阳天虫睿思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创浦合启航叁号股权投
限合伙)
上海韦骏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
厦门市政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木笋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11,000.00 100.0000%
根据海望集成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海望集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完成了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QX812,且其管理人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记编号为 P1072004。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海望集成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9)南京文治
根据南京文治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南京文治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京文治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1WEY4E7G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 99 号孵鹰大
主要经营场所
厦 72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文治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28 年 4 月 24 日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南京文治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100.00 100.0000%
根据南京文治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公开信息,南京文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CQ146,且其管理人文治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 P1066526。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南京文治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0)苏民投资
根据苏民投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苏民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MA1Q5KRT3A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 5 号北-180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苏民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2026 年 6 月 2 日
股权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苏民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无锡苏民高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无锡太湖浦发股权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惠合新创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
无锡华科大产业孵化有限
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50,000.00 100.00%
根据苏民投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苏民投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Y5175,且其管理人苏民投资管理无锡有
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为 P1060128。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苏民投资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1)泰合毓秀
根据泰合毓秀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泰合毓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泰合毓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CUP3CD3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泰中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7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9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9 月 4 日至 2033 年 9 月 3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泰合毓秀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泰中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
广场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开源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
合计 70,000.00 100.00%
根据泰合毓秀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泰合毓秀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AGA68,且其管理人北京泰中合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 P1030907。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泰合毓秀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2)华虹虹芯
根据华虹虹芯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华虹虹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华虹虹芯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7BFAFX4J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1906 室 G 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虹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10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虹虹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虹方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华虹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
伙)
上海静安产业引导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计 101,000.00 100.0000%
根据华虹虹芯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华虹虹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SZ628,且其管理人上海国方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
编号为 P1065092。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华虹虹芯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3)力高壹号
根据力高壹号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力高壹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力高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RCW43W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 439 号 1901-1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高科金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力高壹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高科金投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珠海高科金投产业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 100.00%
根据力高壹号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力高壹号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D029,且其管理人珠海高科金投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67003。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力高壹号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4)新经济创投
根据新经济创投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新经济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A95JB0U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叶翰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新经济创投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0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新经济创投是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5)海望文化
根据海望文化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海望文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海望文化科技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7AEL125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二层西区 21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浦东海望文化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 20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33 年 8 月 18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望文化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浦东海望文化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浦东科技创新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
司
合计 202,000.00 100.0000%
根据海望文化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海望文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SQ961,且其管理人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72004。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海望文化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6)金浦创投
根据金浦创投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金浦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8L5WJ3P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60,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2 月 21 日至 2033 年 2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金浦创投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埔创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启东汇创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郑州航空港兴港产业发展
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开发
有限公司
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
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新投资
伙)
上海美誉大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隆恩博鸿(上海)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
上海初映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添鑫腾达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宝平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南嘉毅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厦门德润丰源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集盛百基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60,800.00 100.0000%
根据金浦创投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金浦创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ZZ009,且其管理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63861。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金浦创投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7)杭州飞冠
根据杭州飞冠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杭州飞冠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飞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27MA2KD6JJ2W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 688 号 2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立刚
出资额 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9999 年 9 月 9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州飞冠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0.0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飞冠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8)成都日之升
根据成都日之升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成都日之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日之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ACNTHQ11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 18
主要经营场所
号附 3 号 9 栋-1 层 3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诚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54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31 年 9 月 25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成都日之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成都诚道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10,540.00 100.0000%
根据成都日之升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公开信息,成都日之升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完
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D270,且其管理人成都诚道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70223。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成都日之升是有效存续的合
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9)绵阳富达
根据绵阳富达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绵阳富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绵阳富达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4MA624P4W7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 1 号紫金城(多丽电商产业园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川创投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3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范围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
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绵阳富达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四川创投富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四川省创新创业股权投资
伙)
绵阳金控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合计 33,000.00 100.0000%
根据绵阳富达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绵阳富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Y2015,且其管理人四川创投富达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
编号为 P1065556。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绵阳富达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0)厦门锐微
根据厦门锐微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厦门锐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锐微(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UCEAY47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3 号厦门国际航运
主要经营场所
中心 C 栋 4 层 431 单元 H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钧、上海至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2,22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9999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厦门锐微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220.00 100.0000%
根据厦门锐微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厦门锐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完成了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M877,且其管理人上海至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为 P1065762。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厦门锐微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1)成都高投电子
根据成都高投电子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开信息,成都高投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7M8CKC1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兴街 55 号 8 栋
法定代表人 周志
注册资本 369,7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28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22 年 3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
经营范围 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成都高投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69,700.00 1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成都高投电子是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2)平潭溥博
根据平潭溥博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平潭溥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平潭溥博芯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8UA2M17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片区遂意路平潭跨境电商园综合办公大楼 4
主要经营场所
层 405 室 0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历荣远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平潭溥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溥博商务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成都历荣远昌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屏南同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4,000.0000 100.0000%
根据平潭溥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平潭溥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完成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H236,且其管理人成都历荣远昌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63332。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平潭溥博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3)成都梧桐树
根据成都梧桐树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成都梧桐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梧桐树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BHBCA9G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219 号 1 栋 1
主要经营场所
单元 13 层 131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技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31 年 11 月 21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成都梧桐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成都技转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合计 400,000.00 100.00%
根据成都梧桐树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公开信息,成都梧桐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完成
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T595,且其管理人成都技转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 P1070514。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成都梧桐树是有效存续的合
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4)霄淦鋆芯
根据霄淦鋆芯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霄淦鋆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霄淦鋆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MA1JDP8D2T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 585 弄 14 号 145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曦
出资额 6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霄淦鋆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霄淦鋆芯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5)广西泰达
根据广西泰达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广西泰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095500373M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 83 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44 年 3 月 24 日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广西泰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0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广西泰达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广西泰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完成了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27660,且其管理人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 P1001349。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广西泰达是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6)财智创赢
根据财智创赢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财智创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8TE53H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深铁置业大厦三十七
主要经营场所
层、三十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5,135.759711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40 年 6 月 22 日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
经营范围 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
经本所律师查验,财智创赢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55,135.759711 100.0000%
根据财智创赢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公开信息,财智创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A667,且其管理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完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 P10009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财智创赢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7)紫杏共盈
根据紫杏共盈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紫杏共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紫杏共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Y6TK7Q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614 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宋淑元
出资额 1,48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7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咨询服务、商务服务、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紫杏共盈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48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紫杏共盈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8)珠海富昆锐
根据珠海富昆锐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珠海富昆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富昆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7MA55547B3P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 439 号 1901-7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芶彤军
出资额 33.100022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30 年 8 月 13 日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珠海富昆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33.100022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珠海富昆锐是有效存续的合
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9)华澜微
根据华澜微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华澜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华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77337302L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时路 333 号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文奎
出资额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7 月 15 日至 9999 年 9 月 9 日
服务:电子产品、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器、集成电路
及应用产品、数据存储和信息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及应用产品设
计,数据存储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技术服务;生产:电子产
品,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器,集成电路及应用产品,数据存储
经营范围 和信息安全产品;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电子设备、计算机软
硬件、服务器、集成电路及应用产品、数据存储和信息安全产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华澜微填写的基本信息调查表,华澜微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杭州华澜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
司
其余 5%以下股东 12,515.5783 83.4372%
总计 15,000.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华澜微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0)赛智珩星
根据赛智珩星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赛智珩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赛智珩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GPJ5567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 69 号 119 室-9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丽莉
出资额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39 年 8 月 15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赛智珩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赛智珩星是有效存续的合伙
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已就参与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议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报告尚需经国资有权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程序、产权交易所挂
牌交易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
授权程序,尚需取得前述 1-4 项批准和授权后方能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为推动本次交易的实施,概伦电子已与交易对方及/或相关方签署了如下主
要协议:
(一)《购买资产协议》
方案、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标的资产交割及
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了框架性的约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2025 年 9 月,上市公司与交
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标的资产定价
原则及交易价格、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标的资产交割及股票发行等进行了进
一步约定。
(三)《业绩补偿协议》
偿主体与期限、业绩承诺内容、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业绩补偿实施方式、股
份锁定等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协议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
在生效条件获得满足后方可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锐成芯微 100%股权及锐成芯微控股子公司纳能
微 45.64%股权。
(一)基本情况
根据锐成芯微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开信息,锐成芯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875590800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3 号
注册地址
楼 A 区 9 层 901、902、903、904、9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向建军
注册资本 5,609.2881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12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集成电路
开发并提供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国家禁
经营范围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纳能微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纳能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0928366649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1858
注册地址
号4栋5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莉
注册资本 2,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
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
经营范围
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1)2011 年 12 月,锐成芯微有限设立
内名预核字 2011 第 036431 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景
盈、李春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注册资本为 3 万元,其中景盈认缴注册资本 2.7 万元,李春强认缴注册资
本 0.3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日,景盈和李春强共同签署了锐成芯微有限章程。
信会事司验(2011)第 M02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1 年 12 月 1 日止,锐成
芯微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 3 万元。
锐成芯微有限设立时,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 100.00%
(2)2012 年 2 月,锐成芯微有限第一次增资
芯微有限新增 497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景盈认购 447.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李春强认购 49.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四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立信会事司
验(2012)第 B185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止,锐成芯微有限
已收到景盈、李春强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 497 万元。
同日,锐成芯微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3)2013 年 12 月,锐成芯微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450 万元出资转让给向建军,李春强将其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辉。
同日,李春强分别与叶飞、朱鹏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春强分
别将其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6%的股权(对应锐成芯微有限 30 万元出资)、1%的
股权(对应锐成芯微有限 5 万元出资)转让给叶飞、朱鹏辉;景盈与向建军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景盈将其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90%的股权(对应锐成
芯微有限 450 万元出资)转让给向建军。
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4)2015 年 9 月,锐成芯微有限第二次增资
股东签署《增资入股协议》,约定苏州聚源与大唐投资分别以 1,500 万元的价
格认购锐成芯微有限 6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与大唐投资分别认购锐成芯微有限 6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625.00 100.00%
(5)2016 年 1 月,锐成芯微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其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45 万元出资转让给海南芯晟。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向建军以 36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
微有限 7.2%的股权(对应锐成芯微有限 45 万元出资)转让给海南芯晟。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25.00 100.00%
(6)2016 年 3 月,锐成芯微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其所持锐成芯微有限 48.75 万元出资转让给海南芯晟,同意李春强将其所持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芯微有限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伯乐锐金。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向建军以 39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
微有限 7.8%的股权(对应锐成芯微有限 48.75 万元出资)转让给海南芯晟。
出资)转让给伯乐锐金。
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25.00 100.00%
(7)2016 年 7 月,锐成芯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4-2016 年 3 月 31 日合并审计报告》;
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锐成芯微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华信评报
字(2016)第 16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锐成芯微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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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资产价值为 3,585.56 万元。2022 年 5 月 23 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关于对<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的复核意见报告》(东洲咨报字【2022】第 1011 号),确认“被复核
报告评估结果在合理范围内”。
微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锐成芯微有限将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 35,786,524.89 元净资产按照 1:0.1746 的比例折合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625 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同日,锐成芯微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书》,就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
额、方式、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持股比例、方式及
缴付确认,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发起人的权
利与义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决议通过《关于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成都
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
支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技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变更为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川华信验(2016)55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止,锐成芯微已
收 到 发 起 人 股 东 投 入 的 注 册 资 本 ( 股 本 ) 合 计 6,250,000.00 元 , 资 本 公 积
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700 号),审验确认“锐成芯
微公司 2016 年此次由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成都锐成芯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川华信验(2016)55 号验资报告记载的相关信息
与财务账簿记载的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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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
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25.00 100.00%
(8)2017 年 7 月,锐成芯微第一次增资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 2,87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转增;(2)
芯丰源以 5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 3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公司以资本公
积转增 1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转增。
源以 500 万元的价格认购锐成芯微 9.09%的股份(对应锐成芯微 350 万元注册
资本)。
前述增资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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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00.00 100.00%
(9)2017 年 10 月,锐成芯微第一次股份转让
所持锐成芯微 181.8 万股股份转让给芯科汇。
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4.545%的股份(对应锐成芯微 181.8 万股股份)转让给芯科
汇。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000.00 100.00%
(10)2018 年 5 月,锐成芯微第二次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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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锐金以 436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2.18%的股份(对应锐成芯微 87.2
万股股份)转让给鑫芯合伙。
其所持锐成芯微 87.2 万股股份转让给鑫芯合伙。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000.00 100.00%
(11)2019 年 11 月,锐成芯微第二次增资及第三次股份转让
极海微增发 388 万股股份。
军以 297.5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0.85%的股份(对应锐成芯微 34 万股
股份)转让给南京文治。
晟、鑫芯合伙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极海微以 3,395 万元的价格认购锐
成芯微新增发的 388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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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388.00 100.00%
(12)2020 年 9 月,锐成芯微第三次增资
歆、杨磊、张大春等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盛芯汇以其持有盛芯微 99.9%的股权作价 3,036.25 万元认购锐成芯微 347
万股新增股份,同时,锐成芯微以 0.15 万元现金收购杨毅所持盛芯微 0.1%的股
权。
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发股份及支付现金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成都盛芯微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
假设条件下,盛芯微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3,200.00 万元。
盛芯汇增发 347 万股股份购买其所持盛芯微 99.9%的股权,并向杨毅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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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735.00 100.00%
(13)2020 年 9 月,锐成芯微第四次增资及第四次股份转让
认购协议》,约定本轮投资方合计以 12,808 万元的价格认购锐成芯微新增发的
杰以 2,000 万元认购 63.1333 万股股份,南京文治以 800 万元认购 25.2533 万股
股份,达晨创鸿以 1,800 万元认购 56.8200 万股股份,苏民投资以 1,500 万元认
购 47.3500 万股股份,力高壹号以 1,400 万元认购 44.1933 万股股份,霄淦鋆芯
以 600 万元认购 18.9400 万股股份,广西泰达以 500 万元认购 15.7833 万股股份,
王学林以 400 万元认购 12.6267 万股股份,财智创赢以 200 万元认购 6.3133 万
股股份,紫杏共盈以 75 万元认购 2.3675 万股股份,珠海富昆锐以 33 万元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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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以 3,0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94.7 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小企业基金。
发 404.3057 万股股份。
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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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139.3057 100.0000%
(14)2020 年 12 月,锐成芯微第五次增资及第五次股份转让
签署《增资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金浦国调以 1,900 万元的价格认购 54.2485
万股股份,绵阳富达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 28.5519 万股股份,向建军以
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42.8278 万股股份转让给金浦国调。
发 82.8004 万股股份。
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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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22.1061 100.0000%
(15)2020 年 12 月,锐成芯微第六次股份转让
份 转 让 协 议 》 , 约 定 苏 州 聚 源 以 14,999,973.6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所 持 锐 成 芯 微
芯微 47 万股股份转让给华赛智康。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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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22.1061 100.0000%
(16)2021 年 3 月,锐成芯微第七次股份转让
份转让协议》,约定鑫芯合伙以 4,316.4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86.328
万股股份转让给比亚迪,盛芯汇以 1,98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39.6 万
股股份转让给比亚迪。
盛芯汇以 375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张波。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鑫芯合伙以 43.6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0.872
万股股份转让给创启开盈,盛芯汇以 2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0.4 万股
股份转让给创启开盈。
转让协议》,约定海南芯晟以 2,0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40 万股股份
转让给新经济创投。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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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22.1061 100.0000%
(17)2021 年 12 月,锐成芯微第六次增资及第八次股份转让
议》,约定大唐投资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
海望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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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极海微以 2,016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28 万股
股份转让给上海毅达,以 2,996.4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45.4 万股股份
转让给华虹虹芯。
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方合计以 28,264.0088 万元的价格认购锐成芯微新增发
的 321.1820 万股股份,其中上科创以 7,000 万元认购 79.5455 万股股份,海望
文化以 3,000 万元认购 34.0909 万股股份,厦门锐微以 2,000 万元认购 22.7273
万股股份,上海毅达以 3,000 万元认购 34.0909 万股股份,成都高新集团以
份,杭州飞冠以 3,000 万元认购 34.0909 万股股份,平潭溥博以 2,000 万元认购
发 321.1820 万股股份。
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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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543.2881 100.0000%
(18)2022 年 4 月,锐成芯微第九次股份转让
其他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海南芯晟以 5,000.0016 万元的价格将
其所持锐成芯微 56.8182 万股股份转让给申万长虹基金,以 3,999.996 万元的价
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45.4545 万股股份转让给华润微控股,以 1,999.9936 万元
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22.7272 万股股份转让给成都梧桐树。
议》,约定南京文治以 1,000.0056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11.3637 万股
股份转让给华润微控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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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543.2881 100.0000%
(19)2023 年 6 月,锐成芯微第十次股份转让
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启东金浦以 3,374.290411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34.0909 万股股份转让给金浦创投。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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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543.2881 100.0000%
(20)2023 年 9 月,锐成芯微第七次增资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成都纳能微电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成都纳能微电
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3】第 2080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纳能微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 63,000 万元。
通过增发股份 66 万股(每股作价 88 元)以及支付现金 8,808 万元的方式收购
纳能微有限 24.36%的股权。
同日,锐成芯微与纳能微有限及其股东等签署《关于成都纳能微电子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锐成芯微以向纳能微有限增发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纳能微有限 24.36%的股权,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纳能微有限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部分 股份对价部 需发行股份数
序号
股权转让方 (万元) (万元) 分(万元) 量(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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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616.0000 8,808.0000 5,808.0000 66.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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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09.2881 100.0000%
(21)2024 年 1 月,锐成芯微第十一次股份转让
议》,约定上海毅达以 6,220.266362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1.1069%股
份(对应锐成芯微 62.0909 万股股份)转让给泰合毓秀。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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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09.2881 100.0000%
(22)2024 年 12 月,锐成芯微第十二次股份转让
约定泰合毓秀以 1,500.005158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14.9731 万股股份
转让给牟琦。
约定成都高新集团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0.4052%股权划转给成都高投电子。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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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09.2881 100.0000%
(23)2025 年 9 月,锐成芯微第十三次股份转让
元的价格将其所持锐成芯微 14.9731 万股股份转让给向建军。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锐成芯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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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09.2881 100.0000%
(1)2014 年 3 月,纳能微有限设立
核字[2013]第 043132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丁勇、王丽
莉、庞波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成都纳能微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纳能微有限设立时,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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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 100.00%
(2)2014 年 8 月,纳能微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胜协商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19%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9.5 万元出资)转让
给武国胜。由于纳能微有限设立初期,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武国胜所持
纳能微有限 19%股权仍登记在庞波名下,由庞波代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 100.00%
(3)2017 年 3 月,纳能微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① 本次股权转让背景情况
(对应纳能微有限 13 万元出资)。武国胜将自丁勇收购的纳能微有限 26%股权
以及庞波代其持有的 19%股权用于对纳能微有限核心人员的激励。
在工商登记层面,丁勇、庞波根据武国胜及王丽莉夫妇的要求,直接将相
应股权转让给纳能微有限核心人员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及徐平。
前述转让的股权部分授予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作为股权激励,部
分由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代持用于后续激励纳能微有限核心人员。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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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受让方真实持有股 受让方代持股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权出资额 出资额
丁勇 吴召雷 6.50 5.75 0.75
丁勇 黄俊维 6.50 5.75 0.75
庞波 贺光维 4.375 3.75 0.625
庞波 范方平 4.00 3.50 0.50
庞波 徐平 1.125 1.125 -
② 本次股权转让履行程序
吴召雷、黄俊维转让其所持纳能微有限的 6.50 万元出资,庞波分别向贺光维、
范方平、徐平转让其所持纳能微有限的 4.375 万元、4 万元、1.125 万元出资。
同日,丁勇分别与吴召雷、黄俊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丁勇分
别向吴召雷、黄俊维无偿转让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13%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同日,庞波分别与贺光维、范方平、徐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庞波分别向贺光维、范方平、徐平无偿转让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8.75%的股权
(对应纳能微有限 4.375 万元出资)、8%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4 万元出
资)、2.25%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125 万元出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庞波与武国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纳能微有
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吴召雷(代武国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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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维(代武国胜持有
贺光维(代武国胜持有
范方平(代武国胜持有
合计 50.00 100.00%
(4)2017 年 12 月,纳能微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与第一次增资
所持纳能微有限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武国胜;纳能微有限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
加到 100 万元,各股东按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认购新增注
册资本。
同日,王丽莉与武国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丽莉将其所持纳能
微有限 30%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武国胜。
本次同比例增资完成后,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分别代武国胜
持有的 0.75 万元出资、0.75 万元出资、0.625 万元出资、0.5 万元出资,分别增
加至 1.5 万元出资、1.5 万元出资、1.25 万元出资、1 万元出资。
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吴召雷(代武国胜持有
黄俊维(代武国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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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光维(代武国胜持有
范方平(代武国胜持有
合计 100.00 100.00%
(5)2018 年 11 月,纳能微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与第二次增资
维、范方平根据武国胜及王丽莉要求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李斌。
俊维、贺光维、范方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1.50 万元出资、1.50 万元出资、
至 500 万元。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各股东按照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分别与李斌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1.5%的
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5 万元出资)、1.5%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5 万元
出资)、1.25%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25 万元出资)、1%的股权(对应纳
能微有限 1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斌。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范方平与武国胜之间的
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500.00 100.00%
(6)2019 年 9 月,纳能微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持纳能微有限 75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莉。
同日,丁勇与王丽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勇将其所持纳能微有
限 15%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75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7)2019 年 10 月,纳能微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纳能微有限 35 万元出资转让给武国胜。
同日,范方平与武国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方平将其所持纳能
微有限 7%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35 万元出资)转让给武国胜。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8)2020 年 1 月,纳能微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纳能微有限 50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莉。
同日,丁勇与王丽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勇将其所持纳能微有
限 10%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50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500.00 100.00%
(9)2020 年 6 月,纳能微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与第三次增资
纳能微有限 31.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同意武国胜、王丽莉、吴召雷、黄俊维、
贺光维、李斌、徐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36.95375 万元出资、24.96875 万
元 出 资 、 11.485625 万 元 出 资 、 11.485625 万 元 出 资 、 7.490625 万 元 出 资 、
《股权转让、认购及增资协议》,约定赛智珩星以 1,000 万元认购纳能微有限
徐 平 分 别 将 其 所 持 纳 能 微 有 限 36.95375 万 元 出 资 、 24.96875 万 元 出 资 、
出资、2.247187 万元出资转让给华澜微。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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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31.250000 100.0000%
(10)2021 年 4 月,纳能微有限第九次股权转让与第四次增资
所持纳能微有限 148.04625 万元出资无偿转让给王丽莉;同意将纳能微有限
同日,武国胜与王丽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武国胜将其所持纳能
微有限 27.87%的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48.04625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莉。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531.250000 100.0000%
(11)2023 年 2 月,纳能微有限第十次股权转让
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李斌、徐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94.94075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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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出 资 、 17.605716 万元 出 资 、 17.605716 万元 出 资、11.486407 万元出 资、
议》,约定王丽莉以 3,100.1063 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纳能微有限 6.200213%股
权 ( 对 应 纳 能 微 有 限 94.940754 万 元 出 资 ) 转 让 给 聚 源 振 芯 , 吴 召 雷 以
的纳能微有限 1.149761%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17.605716 万元出资)转让给聚
源振芯,贺光维以 375.0664 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纳能微有限 0.750133%股权
(对应纳能微有限 11.486407 万元出资)转让给聚源振芯,李斌以 262.2145 万
元价格将其持有的纳能微有限 0.524429%股权(对应纳能微有限 8.030320 万元
出资)转让给聚源振芯,徐平以 112.8518 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纳能微有限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531.250000 100.0000%
(12)2023 年 9 月,纳能微有限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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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振芯、黄俊维、吴召雷、贺光维、李斌、徐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有限
出资、20.737106 万元出资、14.497569 万元出资、6.239537 万元出资转让给锐
成芯微。
议》,约定锐成芯微以向纳能微有限增发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纳能微
纳能微有限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部分 股份对价部 需发行股份数
序号
股权转让方 (万元) (万元) 分(万元) 量(万股)
合计 14,616.0000 8,808.0000 5,808.0000 66.00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纳能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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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531.250000 100.0000%
(13)2023 年 12 月,纳能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微电子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50083 号);根据前
述 报 告 , 截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 纳 能 微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子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联川评报字[2023]第
值为 121,899,039.19 元。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纳能微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就股份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设立方
式和组织形式,股本结构,组织机构,发起人的权利,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筹备工作和筹备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决议通过《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纳能微电子
(成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成都纳能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制订<纳能微电子(成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906 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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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止,纳能微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纳能微
折股方案,将纳能微有限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
产)99,547,445.91 元,按 1:0.22100014519599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2,200 万股,
每股 1 元,共计股本 2,20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 77,547,445.91 元计入资本公积。
更登记手续。
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纳能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200.0000 100.00%
(14)2024 年 10 月,纳能微第一次股份转让
同意王丽莉、华澜微、聚源振芯、赛智珩星、吴召雷、黄俊维、贺光维、李斌、
徐平分别将其所持纳能微 218.0051 万股股份、146.3760 万股股份、110 万股、
徐平等与锐成芯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丽莉以 5,945.5936 万元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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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218.0051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芯微,赛智珩星以 1,248.5836
万 元 的 价 格将 其 所 持纳 能微 45.7814 万股股 份转让 给锐 成芯微 ,黄 俊 维 以
雷以 1,153.9854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42.3128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芯微,
贺光维以 752.8909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27.6060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芯
微,李斌以 526.3555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19.2997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
芯微,徐平以 226.5327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8.3062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
芯微。
约定华澜微以 3,992.0727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146.3760 万股股份转让给
锐成芯微。
约定聚源振芯以 3,0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纳能微 110 万股股份转让给锐成芯
微。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纳能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2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份转让的自然人转让方系纳能微董事、监事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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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持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股份占所
转让方 职务
股数量(万股) (万股) 持股份比例
王丽莉 董事长 615.9952 218.0051 35.39%
吴召雷 副总经理 119.5590 42.3128 35.39%
黄俊维 副总经理 119.5590 42.3128 35.39%
李斌 监事会主席 54.5334 19.2997 35.39%
贺光维 监事 78.0034 27.6060 35.39%
徐平 职工监事 23.4700 8.3062 35.39%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转让的自然人转让方转让股份比例超过 25%,
违反前述规定。
鉴于:(1)本次股份转让经纳能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议案均投同意票;(2)根据纳能微股东出具的承
诺、确认或填写的调查表,纳能微股东所持纳能微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与其
所持纳能微股份有关的诉讼或仲裁;(3)根据纳能微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纳
能微全体股东确认不会因前述事项主张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股东大会决议
无效、可撤销或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不会因前述事项对纳能微或本次交易相关
方主张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4)根据纳能微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
违法违规证明版)》、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纳能微确认,纳能微未因前述事项
受到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虽然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数量限制的规定,但不影响本次股份
转让的效力,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股东特殊权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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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具体如下:
根据锐成芯微相关投资协议,锐成芯微外部投资人(即除向建军、海南芯
晟、盛芯汇、芯丰源、芯科汇、叶飞、王丽莉、朱鹏辉、黄俊维、吴召雷、贺
光维、李斌、沈莉、徐平外的锐成芯微股东)享有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反摊薄权、知情权、提名权、最优惠待遇等股东特
殊权利。
《关于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约定外部投资
人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上交所受理本次交易之日起终止。如本次交易未
通过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外部投资人享有
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如外部投资人所持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完成向上市公司交割,自外部投资人所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相应
交割日起,外部投资人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相关条款彻底终止,视为自始无效
且不存在任何恢复执行的安排。
李斌、徐平(以下简称“纳能微创始股东”)、纳能微与锐成芯微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了纳能微创始股东股份转让限制、锐成芯微对纳能微创始股
东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纳能微创始股东向锐成芯微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
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做如下
约定:
(1)纳能微创始股东股份转让限制、锐成芯微对纳能微创始股东股份转让
的优先购买权条款
纳能微创始股东股份转让限制、锐成芯微对纳能微创始股东股份转让的优
先购买权条款自上交所受理本次交易之日起终止。如本次交易未通过上交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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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锐成芯微享有的关于纳能微的
前述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如纳能微创始股东所持纳能微股份完成
向上市公司交割,自本次交易纳能微创始股东所持纳能微股份相应的交割日起,
锐成芯微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股份转让限制条款彻底终止,视为自始无效
且不存在任何恢复执行的安排。
(2)纳能微创始股东向锐成芯微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
关于锐成芯微主张业绩补偿的支付方式,自上交所受理本次交易之日起,
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事宜,锐成芯微仅有权要求纳能微创始股
东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不得要求纳能微创始股东以纳能微股份进行补偿。如
本次交易未通过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则锐
成芯微将继续有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决定纳能微创始股东以现金及/
或股权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如创始股东所持纳能微股份完成向上市公司交割,
自本次交易创始股东所持纳能微股份相应的交割日起,就《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的业绩补偿事宜,锐成芯微确定将仅保留要求纳能微创始股东以现金方式进
行补偿的权利。
(四)主要资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锐成芯微拥有包含纳能微在内
的 9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不包括标的公司持有不足 1%股份的上市公
司,下同),纳能微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除锐成芯微本身持有纳能微 54.36%
股份外,标的公司对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 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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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标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纳能志壹
根据纳能志壹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纳能志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纳能志壹(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BNL23Y5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1858
注册地址
号南 4 栋
法定代表人 王丽莉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6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
经营范围
发;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锐麟微
根据锐麟微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锐麟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锐麟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H3EHQX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注册地址
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向建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从事微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集成电路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经营范围 备批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3)锐璟微
根据锐璟微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锐璟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锐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400MAD8JY9H0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9 号院 1 号楼 A 座 6 层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向建军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
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
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盛芯微
根据盛芯微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盛芯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称 成都盛芯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BTL52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1 号
注册地址
楼A区4楼
法定代表人 向建军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研发、销售: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及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汇芯源
根据汇芯源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汇芯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T5EBX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1 号
注册地址
楼A区4楼
法定代表人 向建军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集成电路设计;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销售;仪器
仪表的技术服务;集成电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服务;网上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CMT
根据 CMT 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阅《CMT 法律意见书》,CMT 的基本
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称 Chip Memory Technology Inc.
注册编号 C3051506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 2210 O’Toole Ave Suite 285, San Jose, CA 95131
董事 向建军
可发行股票 普通股股票 20,000 股
成立日期 2007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的设计和销售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成芯微于 2016 年收购 CMT 时,未就境外投资事项向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2018 年 3 月 1 日废止,以
下简称“9 号令”)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11 号令”)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主体未
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主
管部门有权责令投资主体停止或中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经本所律师访谈锐成芯微董事长向建军,锐成芯微收购 CMT 时未向发展
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原因是当时锐成芯微不熟悉境外投资相
关政策,锐成芯微未被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中止投资 CMT,未因该事
项受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锐成芯微提供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报告期内,未查见锐成芯微在发展改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挥发存储器项目取得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川发改境外备〔2019〕第 62 号),未因锐成芯微收购 CMT 时未向发
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受到实质性影响。
根据《锐成芯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因锐成芯微核
心团队交割日前,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存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瑕疵,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被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则锐成芯微核心团队
共同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补偿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锐成芯微收购 CMT 时未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香港锐成
根据香港锐成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阅《香港锐成法律意
见书》,香港锐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锐成芯微香港有限公司(Analog Circuit Technology Hong Kong
名称
Limited)
公司编号 65305287
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721-725 号华比银行大厦 14 楼 1405A 室
董事 向建军
已发行股本 150 万股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成芯微于 2015 年收购香港锐成。经本所律师访谈向建
军并经锐成芯微确认,由于香港锐成当时未实缴出资,锐成芯微以 0 元的价格
收购香港锐成 100%股权,锐成芯微未就境外投资事项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备案手续。
当时有效的 9 号令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
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
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9 号令未
明确规定以 0 元收购境外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现行有效的 11 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
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11 号令定义的“境外投资”中关于投入资源的范
围大于 9 号令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备案百问百答》(2020 年 5 月)第(二十一)问的解答,境内企业 A 在收购境
外企业 B 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
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 11 号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
动,不适用于 11 号令。若参照前述解答的监管口径解释 9 号令的适用范围,则
锐成芯微于 2015 年以 0 元价格收购香港锐成无需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备案手续。
根据锐成芯微提供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报告期内,未查见锐成芯微在发展改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川发改境外
备〔2020〕第 41 号),未因锐成芯微收购香港锐成时未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备案手续受到实质性影响。
根据《锐成芯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因锐成芯微核
心团队交割日前,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存在
瑕疵,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被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则锐成芯微核心团队
共同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补偿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锐成芯微收购香港锐成时未向发展改革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8)艾思泰克
根据艾思泰克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艾思泰克法律意
见书》,艾思泰克的基本情况如下:
香 港 艾 思 泰 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Hong Kong ACTTEK Co.,
名称
Limited)
公司编号 61179365
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721-725 号华比银行大厦 14 楼 1405A 室
董事 向建军
已发行股本 1 万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6 日
(9)晟联科
根据锐成芯微提供的晟联科公司章程,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晟联科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晟联科(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0D1CGX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 层
法定代表人 CHAN KAI KEUNG
注册资本 2,055.7137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9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9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经营范围 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微锳科技
根据微锳科技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微锳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微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E8B89U4Y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452 号 4 层 D 区 448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寿面
注册资本 25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软件开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
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标的公司确认,标的公司所持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情况,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或者房产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主要租赁房产具体如
下:
(1)境内租赁房产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方 (m²)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
锐成 区 3 层 304-2、305 室、3 2025.03.19-
芯微 号楼 A 区 9 层 901、902、 2029.03.18
务中心
楼 B 区 1 层 104-4 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
锐成 润盈愿景(成都) 2024.09.26-
芯微 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2025.09.25
园店 1-1203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锐璟 大族环球科技股份 2024.12.10-
微 有限公司 2025.12.09
场 T5 座 11 层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锐璟 北京朝林实业有限 2024.12.18-
微 公司 2025.12.17
楼 A 座 601 单元
盛芯 深圳市辛方田创客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 2025.03.01-
微 空间有限公司 路方大大厦 3D026 2026.02.28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锐麟 2024.06.01-
微 2025.12.31
司 1539 号 1002 单元
锐麟 上海长泰商业经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 2024.06.01-
微 管理有限公司 2889 弄 6 号 8 层 01 、 02 202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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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
纳能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 段 1858 号 天 府 软 件 园 G 2024.08.01-
微 有限公司 区 南 4 栋 5 层 501 、 502 2026.12.31
号房
(1)未取得部分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明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前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8 项租赁房产出租方未提供
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权转租证明,无法确认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权利瑕
疵、相关出租方是否有权对外出租租赁房产,标的公司存在无法继续使用前述
租赁房产的风险;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第 6 项租赁的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向
锐麟微告知该租赁房产已设定抵押,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锐麟微存在无法
继续使用该租赁房产的风险。
鉴于:
A.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标的公司租赁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可替代性较强,
标的公司对当前租赁房产不存在重大依赖。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无法承
租相关租赁房产,标的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租赁房产,不会对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 若因租赁房产权利瑕疵、出租方无权出租导致标的公司无法在租赁期内
继续使用相关租赁房产,标的公司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以补偿标的公司所受损失。
C.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锐成芯微核心团队、纳
能微核心团队分别作出陈述与保证:如因其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标的公司或其
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产权瑕疵、权利限制或出租方无权对外出租相应的租赁房
产,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而遭受损失,则其共同和
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补偿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受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未取得相关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明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② 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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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的公司确认,前述第 1 项、第 3 项、第 8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房产未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房屋租赁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房
屋租赁当事人(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
A. 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
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B.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锐成芯微核心团队、纳
能微核心团队分别作出陈述与保证:如因其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标的公司或其
子公司租赁房产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被处罚
或遭受其他损失,则其共同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补偿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受
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部分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不会对
标的公司使用租赁房产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租赁房产
CMT 向 O’Toole Properties Limited Partnership 承租 位 于 2210 O’Toole Ave
Suite 285, San Jose, CA 95131 的房产,租赁期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续租,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终止该租赁协议。根据《CMT 法律意见书》,
CMT 有权依据租赁协议占有并使用该租赁房产,且各方之间不存在涉及该租赁
协议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事项。
(1)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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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的境内外注册商
标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标的公司的注册商标”。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的境内外授权专
利、PCT 专利申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标的公司的专利权”。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如下软件著作权:
序 著作 首次发表 取得 他项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权人 日期 方式 权利
锐成 嵌入式微控制器的启动软 2021SR0 原始
芯微 件[简称:RomCode]V1.0 440636 取得
MTP 存储器老化测试系统
锐成 下位机嵌入式软件[简称: 2023SR1 原始
芯微 MtpCycleEmbedded]V8.17 717948 取得
基于 python 的微控制器上
锐成 2023SR1 原始
芯微 737645 取得
l_gui]V1.0
MTP 存储器老化测试系统
锐成 2023SR1 原始
芯微 738774 取得
cleHost]V1.3.02
纳能 Nano Test Tool 软件[简 2023SR0 原始
微 称:NTT]V1.0 000132 取得
(4)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如下已登记的作
品著作权:
序 著作 首次发表 取得 他项
作品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权人 日期 方式 权利
锐成 原始
芯微 取得
锐成 锐成芯微芯 原始
芯微 图丝巾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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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标的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
(6)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如下域名: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有效期
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标的公司确认,锐麟微未利用
raylinksh.com 域名创建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需办理该域名备
案手续。
(7)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锐成芯微专利“单层多晶硅非易失性存储单元及其存
储器”(专利号:2020110831736)存在质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六)/1.
借款合同”所述)外,标的公司前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设置其
他担保物权的情况,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未拥有正在实施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锐成芯微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清单,截至 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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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抵
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情况,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业务资质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提供集成电路产品所需的半导体 IP 设计、授权及相关服务。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公司经营业务未超过其工商登
记的经营范围。
(1)境内资质许可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法律法规强制性资质、许可具体如下:
序
主体 名称 编号 有效期 核发单位
号
锐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芯微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锐成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芯微 人备案
盛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微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盛芯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微 人备案
上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洋山海关
锐麟 人备案 (港区)
纳能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微 人备案
(2)境外资质许可情况
根据《CMT 法律意见书》,CMT 持有其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必要许可、
批准文件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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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锐成法律意见书》《艾思泰克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成及艾思
泰克从事的业务是合法的,其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不需要取得政府审批、登记及
备案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从事
生产经营必要的资质、许可。
(六)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序 借款 贷款金额
贷款方 贷款期限 利率 担保形式
号 方 (万元)
成都农村商
锐成 业银行股份 2024.11.15- 向建 军承担连 带责任
芯微 有限公司金 2025.11.13 保证
花支行
成都银行股
锐成 2024.11.29- 向建 军承担连 带责任
芯微 2025.11.26 保证
科技支行
成都银行股
锐成 2025.01.22-
芯微 2026.01.20
科技支行 任保证;
成都银行股 ② 锐成芯微以专利
锐成 2025.05.08-
芯微 2026.05.06
科技支行 性存 储单元及 其存储
器 ” ( 专 利 号 :
成都银行股 2020110831736)进行
锐成 2025.06.05-
芯微 2026.06.02
科技支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或
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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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查阅《CMT 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成法律意见书》《艾思泰克法律意见书》并
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金额
根据标的公司开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证明有无违法违规相关
版本)、《CMT 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成法律意见书》、《艾思泰克法律意
见书》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标的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报
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依法存续,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
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二)员工安置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依法存续,标的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
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终止,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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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测算,本次交易
完成后,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向建
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同意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以及《备考审阅报告》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 (备考)
关联采购 - - - -
营业成本 398.21 4,024.28 5,795.89 22,907.28
占比 - - - -
关联销售 20.20 20.20 619.74 619.74
营业收入 9,142.40 14,502.95 41,908.02 73,466.89
占比 0.22% 0.14% 1.48% 0.84%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财务资料及上表统计数据,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
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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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KLProTech、刘志宏、共青城峰伦,
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会谋求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
利润,亦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金,亦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的关
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
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报
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KLProTech、刘志宏、共青城峰伦,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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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
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KLProTech、刘志宏、共青城峰伦,
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
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
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
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前述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业务机会控制或降低至不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
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
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均无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 KLProTech、刘志宏、共青城峰伦,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已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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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八、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锐成芯微控股权,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因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经
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
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事项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在拟收购锐成芯微控股权的基
础上,公司拟进一步收购纳能微股份,公司预计无法在 2025 年 4 月 7 日上午开
市起复牌,因相关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4 月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并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本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本次董事会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均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上市公司披露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说明文件等。
此外,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2025 年 6 月 9 日、2025 年 7 月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本次交易进展
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未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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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分析
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股份,每股股份具有同
等的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交易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锐成芯微 100%股权及锐成芯微控股子公司纳能微
本)》,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内容。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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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
处罚的情况。
本次交易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无须在本次交易实施前事先向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境内企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因
此无需履行外资准入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无需取得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或备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本次交
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
构最终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标的公
司股权权属清晰。
标的公司目前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然人交易对方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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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该等自然人交易对方受前述转让限制。为保障本次
交易顺利实施,标的公司拟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对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及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司安排进行了约定,交易对方承诺积极配合办理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及标的资产交割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依法存续,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
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本次交易相关
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交割不存在实质法律障
碍,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布
局和实施,同时扩大整体经营规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预计将有效提升,不存在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基于上
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
(6)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
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完整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保持独立,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上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履行
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德皓会计师已对上市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无违法违规
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法律文书裁判网、中国检察网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备
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交易各方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的情况下,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履行的情形下,交易
各方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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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
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
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7.48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
(1)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的私募投资基金交易对方
(仅收取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除外)已出具承诺,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二、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三、如前述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
四、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
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除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的私募投资基金交易对方
外,其他交易对方(仅收取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除外)已出具承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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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企业名下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本人/本企业取得新增股份时,
对其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资产持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相应的新
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企业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
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在
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二、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三、如前述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
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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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述,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使用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收购标的公司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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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超过 35 名,不存在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
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重大资产
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性条件。
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已制定《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责任追究、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
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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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
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
人员范围。
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忘录,并及时报送上交所。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了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
露前的保密义务。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具体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已取得《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89),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为金证评估,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查
询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名单,金证评估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三)审计机构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德皓会计师,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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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德皓会计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四)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已委托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本所目前持有《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3101199920121031),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
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为
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格。
十二、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
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四)上市公司签署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需在生效条件获得满足后方可生效。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严格履行的情
形下,标的资产交割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六)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七)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
质性条件。
(九)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
资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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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 源
经办律师:
俞 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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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标的公司的注册商标
(一)境内商标
权利 核定使用商 取得 他项
序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有效期
人 品类别 方式 权利
锐成 2016.12.21- 原始
芯微 2026.12.20 取得
锐成 2016.12.28- 原始
芯微 2026.12.27 取得
锐成 2017.03.07- 原始
芯微 2027.03.06 取得
锐成 2019.06.14- 继受
芯微 2029.06.13 取得
锐成 2019.06.14- 继受
芯微 2029.06.13 取得
锐成 2019.06.14- 原始
芯微 2029.06.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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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2019.06.14- 原始
芯微 2029.06.13 取得
锐成 2019.06.14- 原始
芯微 2029.06.13 取得
锐成 2019.06.14- 原始
芯微 2029.06.13 取得
锐成 2019.06.21- 原始
芯微 2029.06.20 取得
锐成 2019.06.21- 原始
芯微 2029.06.20 取得
锐成 2019.06.28- 原始
芯微 2029.06.27 取得
锐成 2021.04.21- 原始
芯微 2031.04.20 取得
锐成 2021.04.21- 原始
芯微 2031.04.20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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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2021.08.14- 原始
芯微 2031.08.13 取得
锐成 2021.08.14- 原始
芯微 2031.08.13 取得
锐成 2021.10.07- 原始
芯微 2031.10.06 取得
锐成 2021.10.07- 原始
芯微 2031.10.06 取得
锐成 2021.10.28- 原始
芯微 2031.10.27 取得
锐成 2021.10.28- 原始
芯微 2031.10.27 取得
锐成 2021.12.21- 原始
芯微 2031.12.20 取得
锐成 2021.12.21- 原始
芯微 2031.12.20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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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2021.12.28- 原始
芯微 2031.12.27 取得
锐成 2021.12.28- 原始
芯微 2031.12.27 取得
锐成 2021.12.28- 原始
芯微 2031.12.27 取得
锐成 2022.01.07- 原始
芯微 2032.01.06 取得
锐成 2022.01.07- 原始
芯微 2032.01.06 取得
锐成 2022.01.07- 原始
芯微 2032.01.06 取得
锐成 2022.01.07- 原始
芯微 2032.01.06 取得
锐成 2022.01.28- 原始
芯微 2032.01.27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锐成 2022.06.07- 原始
芯微 2032.06.06 取得
锐成 2022.10.07- 原始
芯微 2032.10.06 取得
锐成 2024.11.21- 原始
芯微 2034.11.20 取得
锐麟 2022.09.07- 原始
微 2032.09.06 取得
锐麟 2022.09.07- 原始
微 2032.09.06 取得
锐麟 2022.09.07- 原始
微 2032.09.06 取得
盛芯 2019.07.14- 原始
微 2029.07.13 取得
盛芯 2019.07.14- 原始
微 2029.07.13 取得
盛芯 2019.12.07- 原始
微 2029.12.06 取得
盛芯 2020.01.07- 原始
微 2030.01.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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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能 2022.02.21- 原始
微 2032.02.20 取得
纳能 2022.03.07- 原始
微 2032.03.06 取得
(二)境外商标
国家/地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商标标识 商标号 类别 注册日
区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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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标的公司的专利权
(一)境内专利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USB 主机接口的免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法
锐成 一种超高速数字可 发明 原始
芯微 配置分频器 专利 取得
一种支持超低输入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成器
锐成 多相位高分辨率锁 发明 原始
芯微 相环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可调谐的频率 发明 原始
芯微 发生器 专利 取得
USB1.1 设备接口的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路
USB 设备接口的内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方法
锐成 一种免开关 POP 声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音频耳机放大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变共模宽电源范围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高速比较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超低功耗高精度上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复位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CMOS 场 效 应 管 的 发明 原始
芯微 阈值电压生成电路 专利 取得
动态补偿低压差线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度的系统
锐成 一种分段温度补偿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系统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与工艺角无关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 PTAT 电流源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仅由场效应管 发明 原始
芯微 实现的恒温电流源 专利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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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可同时产生零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温度电压的基准源
一种具有高电源抑
锐成 制比特性和自启动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路的带隙基准电 专利 取得
路
锐成 用于信道选择开关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自举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图像处理缓存系统 发明 原始
芯微 及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低功耗电源供电电 实用 原始
芯微 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低温度系数输出频 实用 原始
芯微 率的 RC 振荡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SAR 模数转换器测 实用 原始
芯微 试系统 新型 取得
锐成 具有延时单元的全 实用 原始
芯微 异步自建时钟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全异步自建时钟电 实用 原始
芯微 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数模转换器参数测 实用 原始
芯微 试系统 新型 取得
锐成 高电源抑制比运算 发明 原始
芯微 放大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高电源抑制比电压 发明 原始
芯微 调整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电源过压尖峰脉冲 发明 原始
芯微 检测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电源欠压尖峰脉冲 发明 原始
芯微 检测电路 专利 取得
基于 Verilog 模型提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的方法
锐成 集成电路芯片的延 发明 原始
芯微 时控制方法 专利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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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DC-DC 电源转换芯 实用 原始
芯微 片自动测试系统 新型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差动电荷泵单元电 实用 原始
芯微 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低功耗电源供电电 发明 原始
芯微 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高压差电平转换电 实用 原始
芯微 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高输入输出电流的 实用 原始
芯微 电压调整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高线性度高速信号 实用 原始
芯微 缓冲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高线性度高速信号 发明 原始
芯微 缓冲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在 IP 上自动生 发明 原始
芯微 成水印的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新型非挥发性存储 发明 原始
芯微 器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电源抑制比 实用 原始
芯微 电流偏置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自动增益放大 实用 原始
芯微 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电源抑制比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流偏置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非挥发性存储器的 发明 原始
芯微 制造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共模反馈电路和信 实用 原始
芯微 号处理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共模反馈电路和信 发明 原始
芯微 号处理电路 专利 取得
快闪存储器的编程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快闪存储器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锐成 一种低电压灵敏放 发明 原始
芯微 大器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迟滞比较器电 实用 原始
芯微 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高速电平转换电路 实用 原始
芯微 和数据传输装置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电源抑制比 实用 原始
芯微 的带隙基准源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电源抑制比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带隙基准源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具有分布式发 实用 原始
芯微 声组件的穿戴设备 新型 取得
锐成 电池移除检测电路 发明 原始
芯微 及其检测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电池移除检测 实用 原始
芯微 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连接组件和穿 实用 原始
芯微 戴设备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降压型 DC_DC 实用 原始
芯微 变换器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连接组件和穿戴设 实用 原始
芯微 备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低噪声的运算 实用 原始
芯微 放大器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精度电流检 实用 原始
芯微 测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 种 低 噪 声 RC 振 发明 原始
芯微 荡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带温度补偿的 实用 原始
芯微 基准电流源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通用串行总线 实用 原始
芯微 高速驱动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 种 环 形 RC 振 荡 实用 原始
芯微 器电路 新型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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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实用 原始
芯微 新型 取得
芯片核心电压的自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准电路
锐成 一种中高频晶体驱 发明 原始
芯微 动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开关电源控制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装置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电源自动切换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高精度动态比 发明 原始
芯微 较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高速时钟驱动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集成电路版图拼接 发明 原始
芯微 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自动布线绕线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方法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低功耗低压差 发明 原始
芯微 线性稳压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电荷泵锁相环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路 专利 取得
单层多晶硅非易失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储器
锐成 一种超低功耗驱动 发明 原始
芯微 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一种校正高占空比 发明 原始
芯微 的时钟信号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广播数据包过滤方 发明 原始
芯微 法和无线通信系统 专利 取得
锐成 基 于深 P 阱 工艺 的 发明 原始
芯微 非易失性存储器结 专利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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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锐成 输入可浮空的电源 发明 原始
芯微 选择电路 专利 取得
锐成 电荷泵电路及存储 发明 原始
芯微 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蓝牙通信方法及蓝 发明 原始
芯微 牙系统 专利 取得
低功耗蓝牙属性访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牙系统
锐成 一种集成电路开路 实用 原始
芯微 检测电路 新型 取得
锐成 版图布局优化的 发明 原始
芯微 DCDC 稳压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高温电老化测试系 实用 原始
芯微 统 新型 取得
锐成 一种非易失性存储 发明 原始
芯微 单元及其存储器 专利 取得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法
锐成 应用于 USB 设备的
发明 继受
专利 取得
有限 方法
锐成
低功耗温度传感系 实用 原始
统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集成温度传感器结 实用 原始
构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具有闲置模式下自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有限 车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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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成
移动终端指纹识别 实用 原始
系统 新型 取得
有限
锐成
芯微, 系统级芯片及其制 发明 原始
锐麟 备方法 专利 取得
微
一种抗抖动电路、
锐麟 方法及基于该电路 发明 继受
微 的逐次逼近型模数 专利 取得
转换器
锐麟 一种用于测试 SOC 发明 继受
微 电源的模拟负载 专利 取得
一种具有快速响应
锐麟 发明 继受
微 专利 取得
DC 电路
锐麟 工艺设计文件批量 发明 继受
微 检查的方法 专利 取得
锐麟 非易失性存储器的 实用 继受
微 编程电路 新型 取得
锐麟 一种低电压灵敏放 实用 继受
微 大器电路 新型 取得
低失调低温漂高电
锐璟 发明 继受
微 专利 取得
荡器电路
低静态功耗快速瞬
锐璟 发明 继受
微 专利 取得
容 LDO 电路
带冗余位全异步
锐璟 发明 继受
微 专利 取得
除电路与方法
异步 SAR 模数转换
盛芯 器求值相时长的自 发明 原始
微 适应调节电路及方 专利 取得
法
一种降低系统睡眠
盛芯 功耗的开关电源自 发明 原始
微 适应占空比调节方 专利 取得
法
改善射频接收机灵
盛芯 发明 原始
微 专利 取得
换器自适应采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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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盛芯 发明 原始
微 专利 取得
盛芯 补丁程序的控制方 发明 原始
微 法和系统 专利 取得
盛芯 一种蓝牙系统的数 发明 原始
微 据传输方法 专利 取得
汇芯 实用 原始
源 新型 取得
纳能 发明 原始
微 专利 取得
纳能 发明 原始
微 专利 取得
纳能 发明 原始
微 专利 取得
纳能
一种具有过压保护 发明 继受
功能的数据驱动器 专利 取得
限
纳能
一种过采样高速串 发明 继受
行接收器 专利 取得
限
纳能
一种高速串行数据 发明 继受
的包络检测器 专利 取得
限
纳能 高电源抑制比电压 发明 原始
微 转换电流电路 专利 取得
纳能 高电源抑制比电压 发明 原始
微 转换电流电路 专利 取得
(二)境外专利
序 专利 取得 国家/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地区 权利
锐成 新型非揮發性記憶體 发明 TWI68 原始 中国
芯微 及其製造方法 专利 5084 取得 台湾
锐成 非揮發性記憶體的製 发明 TWI68 原始 中国
芯微 造方法 专利 9083 取得 台湾
快閃記憶體的程式設
锐成 发明 TWI69 原始 中国
芯微 专利 7777 取得 台湾
法及快閃記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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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微 存儲單元及其組結構 专利 6416 取得 台湾
和記憶體
反熔絲型一次編程的
锐成 发明 TWI80 原始 中国
芯微 专利 6151 取得 台湾
其記憶體
低功耗的多次可編程
锐成 发明 TWI83 原始 中国
芯微 专利 9849 取得 台湾
其記憶體
低功耗的多次可編程
锐成 发明 TWI83 原始 中国
芯微 专利 9850 取得 台湾
其記憶體
锐成 一次性編程記憶單元 发明 TWI81 原始 中国
芯微 及其記憶體 专利 7725 取得 台湾
锐成 一次性編程記憶單元 发明 TWI83 原始 中国
芯微 及其記憶體 专利 6614 取得 台湾
锐成
芯微, 單晶片系統及其製備 发明 TWI88 原始 中国
锐麟 方法 专利 5476 取得 台湾
微
锐成 新型非挥发性存储器 发明 KR102 原始
芯微 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 129914 取得
快闪存储器的编程电
锐成 发明 KR102 原始
芯微 专利 252531 取得
存储器
锐成 单层多晶硅非易失性 发明 KR102 原始
芯微 存储单元及其存储器 专利 533714 取得
反熔丝型一次编程的
锐成 发明 KR102 原始
芯微 专利 813229 取得
其存储器
METHOD FOR MA
US112
锐成 NUFACTURING NO 发明 原始
芯微 N-VOLATILE MEM 专利 取得
B2
ORY
Programming circuit
and programming US109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mory and flash mem B2
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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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微 LYSILICON NONV 专利 15315 取得
OLATILE MEMORY B2
CELL AND MEM
ORY INCLUDING
THE SAME
Multi-time programm
able non-volatile me US121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ry with low power-c B2
ost
One-time programma US122
锐成 发明 原始
芯微 专利 取得
memory thereof B2
ANTI-FUSE ONE-TI
ME PROGRAMMA
US123
锐成 BLE NONVOLATIL 发明 原始
芯微 E MEMORY CELL 专利 取得
B2
AND MEMORY TH
EREOF
Non-volatile memory US798
发明 继受
专利 取得
od with deep N-well B2
Method and apparatu US832
发明 继受
专利 取得
-volatile DRAM B2
Method and apparatu US839
发明 继受
专利 取得
-volatile DRAM B2
Method and apparatu US805
发明 继受
专利 取得
-volatile DRAM B2
N-channel SONOS n
US822
on-volatile memory f 发明 继受
or embedded in logi 专利 取得
B2
c
US848
Configurable memor 发明 继受
y device 专利 取得
B2
Durable maintenance
US976
of memory cell ele 发明 继受
ctric current sense w 专利 取得
B1
indow following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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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m-erase operation
s to a non-volatile
memory
(三)PCT 专利申请
序 权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人 权利
锐成 新型非挥发性存储器及其制
芯微 造方法
锐成
芯微
锐成 快闪存储器的编程电路、编
芯微 程方法及快闪存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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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的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序 权利 取得 他项
布图设计名称 登记号 申请日 创作完成日
号 人 方式 权利
锐成 XRC199_PWRREG BS.2255 原始
芯微 _NC33T12A 86177 取得
锐成 XRC199_USB2PY_ BS.2255 原始
芯微 DNX33C 86266 取得
锐成 XRC188_CLKOSC_ BS.2255 原始
芯微 RC40K 93262 取得
锐成 XRC188_GENAMP BS.2255 原始
芯微 _TYA 93270 取得
锐成 XRC188_TEMSEN_ BS.2255 原始
芯微 TY25A 93297 取得
锐成 XRC188_PLL_LP10 BS.2355 原始
芯微 0MA 78401 取得
锐成 XRC188_USB1PY_ BS.2355 原始
芯微 OTGA 7841X 取得
锐成 XRC199_PWRREF_ BS.2355 原始
芯微 TY08B 78754 取得
锐成 XRC199_SARADC_ BS.2355 原始
芯微 12B1MC 78762 取得
锐成 XRC260_DAC_12B BS.2455 原始
芯微 1MA 87519 取得
锐成 XRC260_SARADC_ BS.2455 原始
芯微 12B1MA 87527 取得
锐成 XRC267_COMP_LP BS.2455 原始
芯微 50A 8756X 取得
锐成 XRC267_OSC_RC5 BS.2455 原始
芯微 0MA 87586 取得
锐麟 Nexchip XRC340 BS.2156 原始
微 MCU 32K8 66399 取得
锐麟 XRF018BCDMTP BS.2156 原始
微 16K8A 82599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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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麟 BS.2255 原始
微 28924 取得
锐麟 BS.2255 原始
微 28975 取得
纳能 基于 tsmc55gp 工艺 BS.1755 原始
微 的 USB3.1phy 29108 取得
基 于 JESD204B 传
纳能 BS.1755 原始
微 29035 取得
接口 IP 核
输出电压在 1.8V 范
纳能 BS.1755 原始
微 38204 取得
IP
基 于 UMC80 eflash
纳能 BS.1755 原始
微 38190 取得
荡器
SMIC180 工 艺 的
纳能 BS.1755 原始
微 37453 取得
收发器 IP 核
纳能 USB2.0 无晶振 PHY BS.1755 原始
微 IP 核 39340 取得
UMC55LL 工 艺 的
纳能 BS.1755 原始
微 39316 取得
口 IP 核
纳能 基 于 P2P 协 议 的高 BS.1755 继受
微 速发送接口 IP 核 36368 取得
纳能 电源调制接收电路 BS.1755 原始
微 IP 核 39308 取得
纳能 基于某平台工艺的 BS.2055 原始
微 高速 SERDES IP 核 07905 取得
基于某平台工艺低
纳能 BS.2055 原始
微 07921 取得
基 于 TSMC28 工 艺
纳能 BS.2055 原始
微 07883 取得
SERDES IP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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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 GOLAB22 工
纳能 BS.2055 原始
微 07956 取得
射器 IP 核
基于 GLOBAL22 工
纳能 BS.2055 原始
微 04191 取得
收器 IP 核
基 于 SMIC28 工 艺
纳能 BS.2055 原始
微 07840 取得
SERDES IP 核
纳能 USB 集 线 器 (HUB) BS.2055 原始
微 芯片 97661 取得
纳能 SMIC65nm 6Gbps BS.2056 原始
微 多功能 IP 核 22186 取得
TSMC28nm 兼 容
纳能 BS.2056 原始
微 22267 取得
核
TSMC28nm 多 通 道
纳能 BS.2056 原始
微 22216 取得
模拟 IP 核
纳能 兼 容 eDP/DP 接 口 BS.2056 原始
微 协议的 PHY IP 22151 取得
TSMC22nm 兼 容 四
纳能 种高速接口协议的 BS.2056 原始
微 多功能串并接口 IP 22232 取得
核
基 于 TSMC22ULL
纳能 工艺 MIPI-DSI 协议 BS.2155 原始
微 的高速发送端接口 61740 取得
IP
纳能 基 于 TSMC22 工 艺 BS.2155 原始
微 的高性能锁相环 IP 61783 取得
基于三星 8nm 工艺
纳能 多种协议的通用高 BS.2155 原始
微 性 能 SERDES 接 口 61767 取得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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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能 基于某平台工艺的 BS.2155 原始
微 锁相环 IP 61805 取得
纳能 基于某平台工艺的 BS.2155 原始
微 电压检测 IP 61708 取得
基 于 5G 应 用 的 国
纳能 BS.2255 原始
微 53880 取得
种协议 IP 核
基于联华电子 UMC
纳能 BS.2255 原始
微 53872 取得
研发及芯片设计
基于 8nm 的满足多
纳能 BS.2255 原始
微 62979 取得
口 IP
基 于 台 积 电 TSMC
纳能 BS.2255 原始
微 53902 取得
IP 核研发
基于某平台工艺的
纳能 BS.2355 原始
微 35508 取得
SERDES IP 核
纳能 基 于 TSMC40 工 艺 BS.2355 原始
微 的多通道核 IP 核 35516 取得
基 于 5G 应 用 的 国
纳能 产 先 进 工 艺 BS.2355 原始
微 JESD204C IP 核 研 35524 取得
发
三 星 28LPP 兼 容
纳能 BS.2355 原始
微 35532 取得
核
基 于 28nm 工 艺 的
纳能 BS.2455 原始
微 24398 取得
核
纳能 参考时钟发送端电 BS.2156 继受
微 路设计(Ckdrv) 60420 取得
纳能 参考时钟接收端电 BS.2156 继受
微 路设计(Ckdrv) 6046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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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 PCIE2.0 协 议
纳能 BS.2555 原始
微 26725 取得
COMBO PHY IP 核
基 于 SATA3.0 协 议
纳能 的高速存储接口 BS.2555 原始
微 COMBO PHY IP 核 26792 取得
设计
纳能 基于电源类芯片 BS.2555 原始
微 USB 接口 IP 26857 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