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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2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
 办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
 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在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或暂缓按照本制度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标准
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发生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节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
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
法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秘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五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
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
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
和替代方案。
  如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
 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
 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八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
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
作归由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
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
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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