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证券代码:000403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
八、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
十四、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派
指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林生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
指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生物
国药集团 指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胜帮英豪、股权出让
指 共青城胜帮英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方
天坛生物 指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61.SH)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中国生物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胜帮英豪持有派林生物
指
交易 21.03%的股权
胜帮英豪和中国生物签署的《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指
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
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
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
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
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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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声明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核查意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
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
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
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
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
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
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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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
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生物为我国血液制品行业龙头,2024 年通过天坛生
物下属 85 家在营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 2,781 吨,保持国内领先水平。为加强国
药集团、中国生物作为血液制品行业的央企对血浆采集资源的进一步控制,加强
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储备和供应,中国生物拟收购派林生物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生物在我国掌握血浆资源占比将达到 30%以上,合计
拥有 9 个血液制品牌照。本次收购有助于进一步开拓血浆资源,扩大采浆规模,
发挥规模效应,提升中国生物在血液制品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巩固行业龙头地
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
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国生物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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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名称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红军
注册资本 980,824. 92636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乙 2 号院 2 号楼 2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乙 2 号院 2 号楼 2 层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生物制品的批发;投资;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仪器设备、塑料制品、玻璃用品
及包装材料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1989 年 4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89 年 4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国药集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中国生物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日/2025 年 1-3 月 31 日/2024 年度 31 日/2023 年度 31 日/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8,617,419.06 8,670,211.90 9,109,277.28 8,846,816.50
负债总额 1,364,503.87 1,453,285.47 1,858,673.94 1,770,352.49
净资产 7,252,915.19 7,216,926.43 7,250,603.34 7,076,464.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
营业收入 273,200.78 1,515,711.48 1,879,915.90 2,162,207.13
营业利润 43,227.03 179,276.93 253,752.40 428,698.76
净利润 25,619.49 52,050.93 222,343.98 339,712.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15.83% 16.76% 20.40% 20.01%
注:①2022-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2025 年 1-3 月财务数据
尚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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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
③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生物所控制的核心
企业及其主营业务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直接持股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
持股 50.12%
国药集团动物保健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性
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性
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和诊断试剂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性
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和诊断试剂
直接持股
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
持股 100.00%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性
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和诊断试剂
中生复诺健生物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中生京益医学检
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北京国药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直接持股
上海捷诺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持股 51.00%
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
中生天信和(无锡) 生物制药过程技术及解决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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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
注:①天坛生物的持股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②中国生物直接持有天坛生物 45.64%的股份,通过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
持有天坛生物 3.53%的股份,通过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天坛生物 0.95%
的股份。
③中国生物直接持有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96.33%的股份,通过北京生物制品
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67%的股份。
④中国生物直接持有上海捷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56%的股份,通过长春生物制品研
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捷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44%的股份。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中国生物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外,中
国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直接持股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持股 57.00%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
粒、中成药
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 医药外贸、康复养老、免
限公司 税业务等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
司
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
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 集团财务公司,为成员单
司 位提供金融服务
持股 100%
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 医药工程设计、工程总包
程有限公司 等
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
任公司
医药广告、学术推广、会
广告、大众健康报纸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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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直接持股
北京国药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持股 100.00%
北京中卫医疗卫生器
医疗卫生设备和仪器的安
装、维修及技术服务
公司
国药数字科技产业
(雄安)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 医药工程设计、工程总包
程有限公司 等
直接持股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持股 56.12%
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 间接持股
限公司 100.00%
注:①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②国药集团直接持有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64%的股份,通过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
持有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36%的股份。
③国药集团直接持有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52.78%的股份,通过中国生物、中国中药有限
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国药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 31.77%、5.45%、5.45%、4.55%的股份。
④国药集团直接持有北京国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0.00%的股份,通过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国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的股份。
⑤国药集团直接持有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1.41%的股份,通过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有限公司、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间接持有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7.86%、12.97%、12.46%、1.42%的股份。
⑥国药集团通过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00.00%
的股份。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及持有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况核查
中国生物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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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公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司 (万元)
制造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 中国生物合计
剂;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持股 50.12%,
(冷藏保鲜 );设备租赁;出 其中直接持股
租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的租 45.64%,通过
北京天
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成都生物制品
坛生物
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 研究所有限责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任公司、北京
份有限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生物制品研究
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所有限责任公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司分别间接持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股 3.53%、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0.95%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
术研发和应用;人体基因诊断
与治疗技术开发;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
深圳市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第二类 中国生物通过
卫光生 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 武汉生物制品
股份有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 任公司间接持
限公司 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 股 7.25%
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
药物临床试验服务;第二类医
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以上持股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除中国生物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外,中国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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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一般项目:实业投资控股,医
药企业受托管理及资产重组,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
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
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药品
类体外诊断试剂、疫苗、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医
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管理
(非实物方式),医疗科技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
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企
国药集团合计
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
国药 持股 57.00%,
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
控股 其中直接持股
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
民意测验),数据处理服务,
有限 国药产业投资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
公司 有限公司间接
金融业务),消毒产品、日用
持股 50.36%
百货、纺织品及针织品、医护
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
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销售,体育用品、家用电器、
电子产品、家具、玩具、食用
农产品、化妆品、文体用品的
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外各类广告,国内贸易
(除专项许可),物流配送及
相关咨询服务,经营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药 批发药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国药集团通过
集团 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国药控股股份
药业 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 有限公司间接
股份 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 持股 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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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有限 医疗保健、电子公告服务、含
公司 药品和医疗器械(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29 日);信息服务业
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跨
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06 月 26
日);组织药品生产;销售医
疗器械(限 II 类、III 类)(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
效期至 2025 年 06 月 08 日);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
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
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05
月 25 日);销售医疗器械(I
类)、日用百货、化妆品、汽
车、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家用电器、卫生用
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
件、消毒用品、实验分析仪器、
塑料制品、化学产品(不含危
险品);进出口业务;与上述
业务有关的咨询;会议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
系统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供
应链管理服务。(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批发药品或零售药
品;批发药品。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国药 A 股: 药用包装材料及医药工业产 国药集团合计
集团 000028.SZ 品研究与开发、咨询服务;投 持股 57.30%,
一致 B 股: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其中通过国药
药业 200028.SZ 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控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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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股份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公司、中国医
有限 品);救护车销售;经营进出 药对外贸易有
公司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限公司分别间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接持股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56.06%、
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1.24%
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
服务;物流代理服务;道路货
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运输
货物打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疫苗
和体外诊断试剂)、第二类精
神药品(制剂)、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批发性
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
发;保健食品经营;经营二类、
三类医疗器械;其他仓储业
(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
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中药
饮片代煎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国药集团合计
中国 持股 33.46%,
中药材生产及经营、 中药饮
中药 其中直接持股
片、 中药配方颗粒、 中成药、
中药大健康产品及国医馆运
有限 国药集团香港
营
公司 有限公司间接
持股 32.46%
上海 药品、保健品制造,药品、药 国药集团合计
现代 用原辅料、化妆品、保健品、 持股 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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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制药 医药用品销售,医疗器械经 其中直接持股
股份 营,医药科技、化妆品科技、 11.41%,通过
有限 保健品科技、医疗器械技术开 上海医药工业
公司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研究院有限公
术服务,制药机械批售,货物 司、中国医药
或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 投资有限公
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依法 司、国药集团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一致药业股份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国
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间
接持股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
托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
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健食品
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
妆品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
重庆 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动物饲
国药集团通过
太极 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太极集团有限
实业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公司间接持有
(集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团)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集团) 股份
股份 为准) 一般项目:中药提取
有限公司间接
有限 物生产;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持股 29.82%
公司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科技中介服务;中草药种
植;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
(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农副
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
初级农产品收购;保健食品
(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化妆
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包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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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
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
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
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据处
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
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
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药集团合计
持股 34.41%,
上海
从事生物科技、医疗科技、食 其中直接持股
益诺
品科技、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 4.41%,通过
思生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中国医药工业
物技
术股
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 公司、中国医
份有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药投资有限公
限公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分别间接持
司
股 20.62%、
研究、开发医疗器械、体外诊
断试剂、电子设备;销售医疗
器械Ⅰ、Ⅱ类、自产产品;批发
北京
电子设备;佣金代理(拍卖除
九强
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 国药集团通过
生物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中国医药投资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 有限公司间接
股份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咨 持股 18.08%
有限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
公司
术转让;生产医疗器械(以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准);销
售医疗器械Ⅲ类。(市场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上市 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公司 (万元)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该企业于 2009 年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
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以上持股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国生物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国药集团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 国药集团合计持
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股 100%,其中直
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通过中国生物、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中国中药有限公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司、上海现代制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药股份有限公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司、国药控股股
动。) 份有限公司分别
间接持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
公司的主体资格。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
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国生物不设监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国籍
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梁红军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北京 否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
杨汇川 中国 北京 否
裁、首席科学家
陈键 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魏树源 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曹桂春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王宏广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张云涛 副总裁、首席科学家 中国 北京 否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莫系军 中国 北京 否
首席合规官
龚道坤 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李秀玲 副总裁 中国 北京 否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人员最
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
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
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
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
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
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
附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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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
息 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方式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生物的股权控制关
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药集
团,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17-11-22 至无固定期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20 号
注册资本 2,550,657.935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白忠泉
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月 12
日);医药企业受托管理、资产重组;医药实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举
办医疗器械的展览展销;提供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货物进
经营范围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20 号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英豪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199,878,656 股股份(占派林生物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由胜帮英豪变更为中国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生物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生物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99,878,656 股的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03%。派林生物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国生物,国药
集团将成为派林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收购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约 23.51 元的价格
受让胜帮英豪合计有的上市公司 199,878,656 股股份,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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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
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
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中国生物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交易方案。2025 年 9 月 5 日,中国生物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案。2025 年 8 月 29 日,陕煤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本次权益
变动尚需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股权出
让方需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等。目前相关方正在推进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能否
完成前述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
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收购过渡
期间上市公司经营作出安排。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说明将严格遵守《收
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过渡期的要求。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能够保持收购过渡期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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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
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
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
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可能
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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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
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为进一步稳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中国生物不排除在
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基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中国生物未来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国生物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获得的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
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上市
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保持
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独立运作,中国生物作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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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全资、控
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
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保障该等
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本公司
承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占用的情
形。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兼职和领取
报酬。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不
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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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
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各职能部门
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
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生效。”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国生物,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国药集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派林生物的主营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研究、开发、生
产和销售,目前共计拥有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三大类,11
个品种产品。
国药集团及中国生物下属企业中天坛生物亦主要从事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目前共计拥有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三大类,16 个
品种产品。天坛生物的产品与派林生物的产品有较大范围重叠,产品具有一定的
可替代性,本次收购将导致新增同业竞争。若不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解
决同业竞争,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为解决和避免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中
国生物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本公司下属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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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天坛生物”)的血液制品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即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同)与派林
生物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且本公司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新增从事与派林生物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除天坛生物外,本
公司不控股于业务与派林生物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情况、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以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资产注入、设立合资企业等方式,逐步解决前述
同业竞争问题;
物发生不正当的同业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旗下控股企业,不会利用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决定。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取得派林生物控制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派林生物作为上
市公司且本公司作为派林生物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除中国生物下属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天坛生物”)的血液制品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即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同)与派
林生物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且本公司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从事与派林生物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除天坛生物外,
本公司不控股于业务与派林生物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情况、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以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资产注入、设立合资企业等方式,逐步解决前述
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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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发生不正当的同业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旗下控股企业,不会利用本公司
的控制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决定。
本承诺函自中国生物取得派林生物控制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派林生物作为上
市公司且本公司控制派林生物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将构成
关联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生物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将尽量避免并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将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进行,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且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及本公司作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
致上市公司受到实际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情况的核查
份存在质押情况,胜帮英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9,878,6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1.03%。胜帮英豪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质押部
质押部分占
持股数量 持股 质押数量 分占其
出质人 公司总股本 质权人
(股) 比例 (股) 所持股
比例(%)
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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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胜帮英豪 199,878,656 21.03% 159,902,860 80.00% 16.82%
限公司
上海分
行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出让方应保证在对标的股份进行转让时,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
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本次权益
变动尚需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股权出
让方需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等。目前相关方正在推进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能否
完成前述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十四、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核查意见签署
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
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
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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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已签署、应
披露未披露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本次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权
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本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
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等本次权益变动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七、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
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
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王 越 周圣哲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田 斌 胡梦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