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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容百科技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19.06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6-04-30 04:46:43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3日容百科技(68800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二罚〔2026〕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2016年09月至2022年06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废料,总金额1148254.09元,款项已经收到并计入公司帐外的小金库,除部分现金直接支付费用外,已分次汇入几任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999822.94元,导致多退增值税5166.11元,少缴增值税14326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11.31元、教育费附加4281.15元、地方教育附加2854.11元。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16-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9822.94元;匿报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2.2017年03月至2024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小金库账户取得利息收入、不保本理财收入和安全罚款等收入92457.13元,款项已分次汇入几任出纳个人银行账户。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造成少计2017-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2457.13元。3.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小金库账户分别向袁某、韩某、王某分别支付佣金或顾问费 35000.00元、300000.00元、80000.00元。上述三人从该单位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你单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8200.00元,但未扣缴。你单位已经向袁某、韩某补扣缴个人所得税95400.00元,但没有向王某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2800.00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1346.16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9482186.08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583532.2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937529.84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5922327.91元,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5201.93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0971.20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4281.20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46690.00 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97521471.1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7668161.1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650224.17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14628220.67元,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2003.50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3131.05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3790.59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309340.46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93570140.36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3879480.8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081922.12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14035521.05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6401.07元。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3727.52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1020.22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242707.30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84179987.49元,检查调整后所得-83937280.19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5863.36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64.04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34999.32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5909196.96元,检查调整后所得-45774197.64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468.5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007.00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0461.53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22419228.37元,检查调整后所得-122408766.84元。应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3049.84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256.08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30793.76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43085828.15元,检查调整后所得-142955034.39元。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8.49元,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29929798.84元,检查调整后所得-629929380.35元。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违法事实1,处以所偷增值税143265.05元的50%的罚款,计71632.57元。(2)对违法事实1,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7797.59元的50%的罚款,计3898.80元。(3)对违法事实1、2,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83606.50元的50%的罚款,计41803.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24项之规定,具体处罚如下:(1)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向袁某、韩某补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95400.00元,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5400.00元的50%的罚款,计47700.00元。(2)你单位无法向王某补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2800.00元,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800.00元的200%的罚款,计256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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