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90 号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 B 栋 6 楼 610-210号; 付景林,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丁明锋,时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曹秉蛟,时任高鸿股份董事、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 1 — 段茂忠,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 张新中,时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副总经理; 刘红云,时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 侯玉成,时任高鸿股份监事,分管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 姚印杰,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 高岭,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江庆,系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查明的事实,高鸿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20.90 亿元、56.34亿元、24.80 亿元、18.05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 2 —24.49 亿元、24.18 亿元、20.87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万元、305.11 万元、2190.52 万元、1234.19 万元、894.46 万元。 (二)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96 亿元、308.19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1.86 亿元、0 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977.69 万元、308.19 万元。 2022 年和 2023 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22 年和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7.35 亿元、3.94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70.74万元、788.21 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22.86 亿元、56.34 亿元、24.83 亿元、18.05 亿元、7.35 亿元、3.94 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亿元、24.18 亿元、22.73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 3 —亿元、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 67.36 万元、243.88万元、242.24 万元、1282.80 万元、2190.52 万元、1542.38 万元、894.46 万元、370.74 万元、788.21 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 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8 年至 2020 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高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高鸿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付景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 4 —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董事、高鸿鼎恒时任董事、南京庆亚时任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曹秉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段茂忠,时任董事、监事刘红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4.3.1 条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张新中,高鸿股份时任董事、高鸿鼎恒时任财务负责人姚印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高鸿股份时任监事侯玉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高鸿科技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高岭配合财务 — 5 —造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高鸿股份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付景林,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丁明锋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付景林,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时任董事、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曹秉蛟,时任监— 6 —事会主席段茂忠,时任董事、监事刘红云,时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姚印杰,时任监事侯玉成,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高岭,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张新中、姚印杰、侯玉成、高岭、江庆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张新中、姚印杰、侯玉成、高岭、江庆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6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贵州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16 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