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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6-04-17 17:27:19

(原标题: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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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洲际油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1-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

决定书》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

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

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与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口东铎在与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

况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份 40,461,545 股,

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公

司披露《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

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海口东铎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 5%时,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

停止买卖公司股票,违规减持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持股变动

减少 1%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务必高

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

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

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高人员应当引

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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