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5 号──────────────────────── 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1-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决定书》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份 40,461,545 股,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海口东铎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 5%时,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违规减持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持股变动减少 1%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16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