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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6-04-17 16:23:19

(原标题: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3 号

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厦门象屿,A 股证

券代码:600057;

邓启东,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齐卫东,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林  靖,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廖  杰,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厦

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 号)查明的事实,厦门象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或公司)2023 年对有关供应商提供

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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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6.1.9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邓启东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齐卫东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林靖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廖杰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启东、时任总经理

齐卫东、时任财务总监林靖、时任董事会秘书廖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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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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