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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6-04-17 16:26:05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1 号

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A 股证券代码:600526;

吴 刚,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艺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朱叶梅,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郭 滢,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菲达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83

号)

、《关于对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26〕84 号)

       (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

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

               1

控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

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4.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董事长吴刚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汪艺

威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朱叶梅作为公司

财务事项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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