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铸芯·匠
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本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申科滑动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铸芯·匠星”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或“本管理办
法”)。
第二章 本办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
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强化内部激励,
积极应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一方面鼓励核心人才长期扎根服务于公司,另
一方面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员工
薪酬体系,突出奋斗、贡献的价值导向,激励人才在成长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价
值创造的动力。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
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本计划覆盖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计划参与人应当是对公司
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核心人才。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全部为对公
司整体业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员工,首次授予的参与
人数合计不超过 92 人。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具体参
与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
考核情况,对参与本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参与人选应结合本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公司的实际需求情况而确定,
且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资格。
第五条 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参与人,
已参与本计划项下具体实施计划的,取消相应的参与资格:
(一)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二)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不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续签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而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三)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失职
或渎职及其他损害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的;
(五)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
(六)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第六条 本持股计划授予前,拟被授予的员工有权放弃参与资格。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为不超过 154.83 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000 万股的 1.03%,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 123.86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股份的 80%;预留授予的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 30.97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股份的 20%,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
际过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申科股份 A 股普通
股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票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 4,060,000 股,占公司当日总股本的
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154.83
万股。
本持股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股票。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99 万元,以“份”作为认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299 万份。单个员工
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
份额。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价格(含预留)为 8.39 元/股。本持股计划受让价
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351 元的 50%,为每股
(二)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767 元的 50%,为
每股 8.384 元。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事项,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4 年,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计划在存续期
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3/4 以上
(含本数,下同)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安排
本持股计划(含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完成)所获标的股
票分 3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
个人绩效考核依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的各批次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当年解锁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50%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30%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 20%
如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所对对应
标的股票分 2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
效考核依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解锁期 当年解锁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50%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5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公司上
市地监管部门、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公司季
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监管
部门、交易所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包括两个层面,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参与人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本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参与人最终解锁标的股票权
益数量。如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完成授予,其考核安排与本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安排保持一致。各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6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且 2026 年净利
润不低于 1,350 万元。
公司 2027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7 年净利
润不低于 2,000 万元。
公司 2028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且 2028 年净利
润不低于 3,8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产生的股
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如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后完成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
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的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7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
公司 2028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且 2028
年净利润不低于 3,8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产生的股
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未达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持股
计划份额不得解锁,由公司注销。
若未达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份额,由公
司收回。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对个人进行绩效
评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批,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占总分比例为
R,依据个人绩效考核分数确定参与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在公司业绩
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参与人当年可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对应年度应解锁持股计
划份额×个人评价系数 R。
若激励对象未能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全部由公司收回,且不可递延至以后
年度。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
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若因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
变更本计划。
(二)存续期内,除前述 1 所述情形外,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3/4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计划变更情形包括:
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中止与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分期解锁期届满后,若本持股计划不再持有任何公司
股票(或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3/4 以
上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若因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
终止实施本计划。
(四)鉴于本持股计划实施期限较长,存续期内若公司经营情况、股票价
格波动、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状况、监管法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的,
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的,本着从公司长远发展
和员工切身利益角度出发,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3/4 以上份额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可暂停执行即中止或提前终止。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清算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其他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向持有人分配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管理委员会应于本持股计划终止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在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
后进行财产分配。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九条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
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
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
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下同),
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
以收回,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以确定
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孰低原则确定。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
(三)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
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五)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离职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对于已解锁未分配的
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
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择机出售或收回份额后可以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
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以确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
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孰低原则确定,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的,其持有的已解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
响;未解锁权益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或进行收回;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其未解锁权益部分的,收回价格按照该份
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之日收盘价计
算)孰低原则返还持有人。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已解锁本持股
计划份额不受影响;未解锁权益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持有的本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或进行收回;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其未解锁权益部分的,收
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
回之日收盘价计算)孰低原则返还持有人。
(四)存续期内,因持有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管理委员会有权于持有
人的份额收益款项或份额收回价款中抵扣相关损失赔偿款项。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额不得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
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
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和修改的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持有人对议案获
得完整资料和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
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构成、委员任职资格、产生方式和程序、任职期限、职责权限等)进行修订;
本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收回、继承等;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
任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委员负责主
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经管理委员
会决定,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管理委
员会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以及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方式。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本持股计划另有约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份额 3/4 以上同意外,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过 2/3
(不含本数,下同)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管理等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死亡的;
已当选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上任意情形之一时,该委员的任职资格自
动终止,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
超过 3 年(含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对
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人/持有人的份额登记;
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收回、继承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
可以不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
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
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确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授予相关事项;
(二)确定员工持股计划解锁相关事项;
(三)确定、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解锁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分配份额;
(四)对员工持股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审议和办理持股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
和存续期的延长;
(六)解释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
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对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权益的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八)签署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
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持股计划或
《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持股计划约定的有
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持股计划约定行使。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如有)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涉及关联股东的,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
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每年确认解锁股票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解锁股票结果
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如有)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在审议通过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九)将回购股份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时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劳务/
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现行的劳动/劳务/聘用关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
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
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
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