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归档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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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对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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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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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
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
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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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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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于重
大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含变更情况)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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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
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各部
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
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
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
员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报备,或告知内幕信
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报备,如果下一环节内幕
知情人未及时报备,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
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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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通过
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等必要方式告知
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
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内部任职人员,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降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
开除。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
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
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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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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