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6-04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拟与杭州森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湖控股”)共同出资3,000万元
人民币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53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
资本的51%;森湖控股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47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最终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形成战略互配的可持续发展经营策略,支持合资公司
寻求与公司主业具备产业协同效应的新业务机会,公司拟与森湖控股共同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的51%,森湖控股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47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的49%。合资公司将结合国家先进制造发展战略,聚焦新质生产力领域,积极
布局数据中心应用场景的电源解决方案。
(二)关联关系情况
公司董事应林光先生为森湖控股实际控制人,并在森湖控股担任董事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森湖控股属于公司的
关联法人,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应林光已经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由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
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森湖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康路68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 应林光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时间 2020-04-08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创业空
间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家居用品销售;家居用品制造;服装服饰
零售;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药物检测仪器制造;药物检
测仪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
筑材料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塑料制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
售;服装服饰批发;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杂品销售;日
用家电零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
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翻译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
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实际控制人 应林光
主要股东 应林光持股99%,吕英姿持股1%。
森湖控股于2020年4月8日成立(曾用名杭州森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森
湖智谷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1月更名为杭州森湖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
本50万元,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分别增加至1,000万元、5,000万元;应林光
先生自2021年10月起成为森湖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至今未发生变化。森湖控股为
集团控股平台,从事股权投资、产业园区运营、国际贸易等经营活动,并主要通
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泽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具体业务。
单位:万元人民币
营业收入 1,156.91 426.85
净利润 -201.52 101.1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6年5月31日
总资产 3,419.61 3,627.93
净资产 451.65 557.82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市公司董事应林光先生为森湖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符合《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7.2.3条(三)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森湖控股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森湖控股未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杭州英飞特智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
公司名称
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
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合计 3,000 100% 货币
上述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以工商核准结果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双
方均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对手森湖控股及其实控人应林光先生,在产业资源整合、市场渠道
拓展、产业资本运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优势。公司主
要从事LED驱动电源、传感器、控制系统和LED模组等LED照明配套产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前沿、可靠、实用的照明系统解决方
案。公司作为国际领先的LED驱动电源及照明配套产品龙头企业,长期深耕电力
电子技术,在电力电子核心技术研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及全球化运营与市
场布局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拟依托自身电力电子技术及全球化优势,整合交易对手方的运营经
验和资源优势,积极寻求与上市公司主业具备产业协同效应的新业务机会。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是公司在现有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布局市场前景良好
的细分领域所开展的举措,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发展动力,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包括不限于:
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运营管理团队的组建和执行能力,将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经
营、项目落地及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本次投资存在资源整合及经营不及预期
的风险。
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未来经营过程中,合资公司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周期、市场竞争格局、产业及监管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业务落地推进
不及预期、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甚至投资亏损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协议(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森湖控股有限公司
不存在代持、借贷出资等瑕疵情形。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合计 3,000 100% 货币
的出资额。
东严格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对应表决权。
下列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下列事项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1)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对外担保;
(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3)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重大资产处置或对外投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与股东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其表决权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方委派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
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公
司的权限受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岗位。
事会正式聘任;设副总经理(副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人选,经董事会正式聘
任;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人选,经董事会正式聘任。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
或部分股权。违反本约定实施的处置行为无效,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届时公
司净资产评估价值的150%的价格回购被处置的股权,或赔偿由此给守约方及合
资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另一方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
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后方可生效。
(1)合资公司依法解散或清算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3)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资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协议;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全额赔偿守约方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商的方式解决。
起诉讼。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6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应林光先生及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