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6-040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
为被告九、被告十。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6,586.25 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 100 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
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涉案商业秘密覆
盖月桂二酸产品核心菌株等相关技术,月桂二酸系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活动的核
心产品,且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后续的研发创新、业务开拓
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 2026 年 2 月 26 日、2026 年 3 月 7 日分别披露的
(公告编号:临 2026-011、临 2026-01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
终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将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一道,
积极、坚决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保留对任何不正当侵害
公司商誉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保留反诉及索赔的权利。
公司及中科新材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
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高院
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及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6)京民初 5 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王志洲
被告二:葛明华
被告三:曹务波
被告四: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陈远童
被告六:傅深展
被告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被告八: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公司
被告十:中科新材
(三)诉讼请求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相
关技术秘密;
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相关技术秘密的生产线、设备、图纸以及生产线上
生产的产品;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0 万元人民币。
(四)诉讼事由
被告一、被告二曾任职于原告联合合作单位,二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向被告四
披露相关技术;被告三作为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主导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五、被
告六、被告七通过被告四获取涉案技术并对外转让;被告八承租被告四厂区设施
开展长链二元酸生产;被告七将月桂二酸生产技术转让给公司,公司设立子公司
中科新材建设相关项目。
综上,前述十名被告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公司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迄今为止,公司规模化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
菌株的制备方法、发酵、提取和精制等涉及的相关技术来自于向中国科学院微生
物研究所购买取得的合法、完整、有效的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
(公告编号:临 2017-021),不存在侵犯原告
桂二酸规模化稳定生产技术的公告》
所诉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上述技术受让事项外,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不存在任何
技术合作、技术授权关系,亦未从其他被告处获取任何与月桂二酸生产相关的菌
株、菌株制备方法及发酵、提取、精制等生产技术。
(二)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采
取必要法律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涉案商业秘密覆盖月桂二酸产品核心菌株等相关技术,月桂二酸系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活动的核心产品,且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后
续的研发创新、业务开拓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 2026 年 2 月 26 日、2026 年 3 月 7 日分别披露
(公告编号:临 2026-011、临 2026-012)
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终
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将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一道,积极、
坚决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保留对任何不正当侵害公司商誉
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保留反诉及索赔的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