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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
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 3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1 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5,366,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123 人,代表公司股份 7,438,61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62,805,5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 8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结果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
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弃权 644,4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32,82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
网络投票)、弃权 647,4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9,820 股(含网络投票),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
票)、弃权 55,8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9,82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314,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反对 2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10%;弃权 5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18%。
(含网络投票)、弃权 59,4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3,558,554 股(含网络投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782,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48%;反对 3,558,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33%;弃权 5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19%。
同意 362,627,278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9,4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18,82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5%;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9,42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3,449,454 股(含网络
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891,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83%;反对 3,449,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9%;弃权 5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19%。
(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8%。
案的议案》:同意 31,289,22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77,120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33,83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 31,28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 3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7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云波 经办律师:赵 磊
黄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