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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5:25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五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第四条    如出现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等情况,董事会可及时提出调整本制度的议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
根据其在公司所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规定领取薪酬。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如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则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者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为 8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
按季度发放,每次发放 2 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
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职责、能力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
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
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
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含税金额(即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
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
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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