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63 证券简称:莱赛激光 公告编号:2026-013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22,964,279.76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4,662,798.36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11,957,511.88 元(其
中 股 票 发 行 溢 价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为 109,494,511.88 元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为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5,450,00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210,000 股后的 95,24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3 股(其中
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
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4,286,000
元,转增 28,572,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尚需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北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本预
案是基于公司 2025 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现金需求及现金流量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至第一百六十
四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1 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
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
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
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公司制
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8)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
会议决议》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