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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装备: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20:21:12

证券代码:920834         证券简称:三维装备         公告编号:2026-015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未来可持续性发展,镇江三维输送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权益分派,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3,678,391.41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2,239,084.0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0,000,005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9,920,000.83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98.9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
  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
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除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如遇特殊情况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上述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
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4)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
数;
  (5)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6)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本章程中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
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行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的理由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
规划。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公司制
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0)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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