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派董事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外派董事依法依规履职尽
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派董事”,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向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公司”)
推荐或委派的董事。外派董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的管理工作,包括履行
提名、更换外派董事程序,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履职的规范性、合
法性。
第二章 外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需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
专业知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向派驻公司推荐或委派外派董事时,面向经营管理
人员遴选外派董事人选,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进行推荐或委派,并由派驻公司履行其法定程序。
第七条 外派董事由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兼任,原则上年龄尚
不能履职董事会满一届的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外派董事。外派董事
同时担任董事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第八条 公司批准外派董事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具外派董
事推荐函或委派函,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
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派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
荐、委派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任
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董事本人因
自身原因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
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
向派驻公司出具更换董事的通知。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时,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或
委派董事候选人,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外派董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项职
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
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
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
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五)对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
责任;
(六)外派董事在年底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
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
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使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依规享受派驻公司股东会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派驻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外派董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
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
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知后,
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公司:
(一)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派驻公司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
(六)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
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公司形式或派驻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七)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
的交易;
(八)派驻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九)修改派驻公司章程;
(十)外派董事认为应当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派驻公司审议涉及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外派董事必须依据公司决议或授权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需根据
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外派董事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
向公司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
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会议决议交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五章 外派董事的考核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须按照第十七条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年度述
职,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年度述职情况对其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对外派董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可以适当进行
奖励;对获得“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
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则按本办法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公司决
策失误的;
(四)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时,严重违背公司意见的;
(五)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