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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2:41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
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
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
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据委
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
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
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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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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