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英威腾 证券代码:00233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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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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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英威
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380.060万股的2.4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833.0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1.6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益 总数的 8.35%,占本 激 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 额81,380.060 万股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
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23%。其中首次
授予 90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的 9.4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0.1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23%;其中首次授予 927.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14%;预留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0.09%。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实施的《2021 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已全部行权完毕。公司在全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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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限制性股票登记/期权行权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4.80元/股,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7.68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限制性股票登记/期权行权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8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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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
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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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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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英威腾、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指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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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①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 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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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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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
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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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8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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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 5 日前披露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
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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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380.060万股的2.4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833.00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1.6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益 总数的 8.35%,占本 激 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 额81,380.060 万股的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23%。其中首次授予 906.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11%;预留 94.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4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0.12%。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总裁、财务负
田华臣 80.00 8.00% 0.10%
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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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董事、副总裁 40.00 4.00% 0.05%
张清 董事 20.00 2.00% 0.02%
杜玉雄 职工董事 25.00 2.50% 0.03%
徐铁柱 副总裁 30.00 3.00% 0.04%
左桃林 董事会秘书 25.00 2.50%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26 人)
预 留 94.00 9.40% 0.12%
合计 1,000.00 100.00% 1.23%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
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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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
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
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期限内。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
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5 年
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预留部分若在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
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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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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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4.80元/股,即满足授予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8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60 元的 50%,为每股 4.8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8.70 元的 50%,为每
股 4.35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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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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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以 2024 年为基数) (以 2024 年为基数)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15%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30%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50% 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特殊事项,则从特殊事项实施完毕年度起对业绩考核目标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下同。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
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安排情况比例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以 2024 年为基数) (以 2024 年为基数)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30%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50% 60%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m*90%≤A
Am*70%≤A
A
B≥Bm Y=100%
Bm*90%≤B
净利润增长率(B)
Bm*70%≤B
B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X、Y 取孰高值
比例
-19-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A B C D E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可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
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指标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
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4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2027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50%或 2025-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10%、30%、6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
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20-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
所意见。
(八)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
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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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及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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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23%;其中首次授予 927.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1.14%;预留 73.00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7.3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81,380.060 万股的 0.09%。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4-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总裁、财务负
田华臣 32.00 3.20% 0.04%
责人
杨林 董事、副总裁 16.00 1.60% 0.02%
张清 董事 8.00 0.80% 0.01%
杜玉雄 职工董事 10.00 1.00% 0.01%
徐铁柱 副总裁 12.00 1.20% 0.01%
左桃林 董事会秘书 10.00 1.0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232 人)
预留 73.00 7.30% 0.09%
合计 1,000.00 100.00% 1.23%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股票期
权授予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5 年三季
-25-
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预留部分若在 2025 年
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自相应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
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
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三季报
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
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6-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
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
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7.68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60 元的 80%,为每股 7.6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8.70 元的 80%,为每
-27-
股 6.96 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及“重点激励、
有效激励”的原则而定。为保证激励的有效性,推动本期激励计划的顺利有效实
施,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
主定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
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
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
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工业自动化和能源电力两大
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相关人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了推动公司
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
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
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
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
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合
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
国内优秀的行业人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增长
的重要举措。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
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股份支付、员工出资、历史激励效果等多种因
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
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28-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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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
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以 2024 年为基数) (以 2024 年为基数)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 15% 10%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 30% 30%
第三个行权期 2027 年 50% 60%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
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以 2024 年为基数) (以 2024 年为基数)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30% 30%
-30-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50% 60%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
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m*90%≤A
Am*70%≤A
A
B≥Bm Y=100%
Bm*90%≤B
净利润增长率(B)
Bm*70%≤B
B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Y 取孰高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A B C D E
行权比例 100% 50% 0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
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指标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
-31-
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4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2027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50%或 2025-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10%、30%、6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
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32-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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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
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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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
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历史年化波动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对拟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
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5 年 9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数量 需摊销的总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权益工具
(万股/份)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制性股票 906.00 4276.32 623.63 2173.80 1051.26 427.63
股票期权 927.00 2285.78 320.30 1128.89 587.14 249.45
合计 1,833.00 6562.10 943.93 3302.69 1638.40 677.08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权益,预留权益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的会计处
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相关权益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
影响。但同时此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
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
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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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解
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未获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所有收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
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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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或激励对象所在公司在激励计划考核期内
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除本章第二条第一点所列以外的原因)
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解
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行权条件;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保留相
应的解除限售权利,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可保留相应的行权权利,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过期作废并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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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
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
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
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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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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