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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贝特: 必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9 00:01:11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贝特”、
                         “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
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
订)》(上证发〔2025〕4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
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
业务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5〕
                             (中证协发〔2024〕
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国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
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
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联席主承销
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
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
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必贝特
                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网下申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必贝特                  网上申购简称       必贝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医药制造业                所属行业代码       C27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发行方式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万股)                                 (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
发行后总股本(万
股)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量上限(万股)                              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
(万股)                                 发行数量比例(%)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资管计划认购股数/
初始跟投股数(万        450.0000                            不适用
                                        金额上限(万股/万
股)
                                        元)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
                是
售安排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2025 年 10 月 14 日                    2025 年 10 月 16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
时间              (T-3 日)9:30-15:00                   (T-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2025 年 10 月 17 日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
                                                    (T 日)9:30-11:30,
时间              (T 日)9:30-15:00         时间
网 下 缴 款 日 及 截 止 2025 年 10 月 21 日 网 上 缴 款 日 及 截 止 2025 年 10 月 21 日
时间              (T+2 日)16:00     时间              (T+2 日)日终
备注:截至招股意向书公告日,必贝特尚未盈利。如上市时仍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
入科创成长层。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
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
  (1)档位一(投资者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9 个月,限售比例 60%):网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6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9 个月;
  (2)档位二(投资者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40%):网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3)档位三(投资者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20%):网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获配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符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保险
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A 类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上述三种档位
中的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B 类投资者)仅可申购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需分别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所选择的限售档
位(包括限售期和限售比例)。每个配售对象仅可自主申购一个限售档位,同一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参与初步询
价报价与网下申购时填写的限售档位需要保持一致。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发行证券的整体限售比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10%;
  (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100 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40%;
  (三)发行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70%。
  根据各档位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若初步配售时网下发行限售比例不满足上
述整体限售比例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将同比例调整按档位三报价的配售对象
的限售比例直至满足以上最低限售比例(获配股数向上取整计算)的要求。网下
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和限售比例安排。发行人与
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在《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对于选择档位三的网下投资者,其最终限售比例及限售期限以上述公告的内容
为准。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中,A1 类投资者即选择限售档位一的 A 类投资者;A2 类投资者即
选择限售档位二的 A 类投资者;A3 类投资者即选择限售档位三的 A 类投资者,
对应的配售比例分别为 RA1、RA2、RA3。A 类投资者对应总体配售比例为 RA,
B 类投资者对应配售比例为 RB。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
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
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本次配售需满足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应
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要求,即 RA1≥RA2≥RA3 且 RA1≥RA2≥RB。发行人与联
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安排:
   A1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A2 类投资者的 3 倍,同时 A2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A3 类与 B 类投资者的 3 倍,且 A3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
投资者,即 RA1≥3*RA2≥9*RA3≥9*RB。
   (3)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并确
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即 RA≥RB。
   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详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
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
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
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拟申购量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3%。根据 2024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
条措施》《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答
记者问》,本次发行执行 3%的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
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
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5 年 10 月 10 日(T-5 日)为
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
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
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
(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需符合上述市
值要求外,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 A 股股
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 600 万元(含)以上。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信证券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在
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
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
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
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
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广州必贝特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 年 10 月 9 日,T-6 日)13:00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5 年
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
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
参与询价。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独立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
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
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
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
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
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
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
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
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9 月 29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
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
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
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
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0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
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
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
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或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发行人尚未盈利,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科创成长
层》,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截至《招股
意向书》公告日,必贝特尚未盈利。如上市时仍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入科
创成长层。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
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的申请已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证监许可〔2025〕1645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必贝特”,扩位简称为“必
贝特”,股票代码为“688759”,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
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7759”。根据中国证监会《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
 (GB/T4754-2017)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
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联席主
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9,000.0000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0.00%,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5,003.6657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
设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8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的原则进行回拨。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5,760.0000 万股,占扣
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40.0000 万
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
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
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
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
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
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
售比例或限售期。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
  档位一(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9 个月、限售比例 6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6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9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4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60%的股份限售期为 9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档位二(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4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6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4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档位三(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2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8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2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
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A 类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上述三种档位
中的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B 类投资者)仅可申购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需分别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所选择的限售档
位(包括限售期和限售比例)。每个配售对象仅可自主申购一个限售档位,同一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参与初步询
价报价与网下申购时填写的限售档位需要保持一致。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发行证券的整体限售比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10%;
  (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100 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40%;
  (三)发行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限售比例不低于 70%。
  根据各档位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若初步配售时网下发行限售比例不满足上
述整体限售比例的要求,主承销商将同比例调整按档位三报价的配售对象的限
售比例直至满足以上最低限售比例(获配股数向上取整计算)的要求。网下投资
者参与询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和限售比例安排。发行人与主承
销商将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对于选择档位三的网下投资者,其最终限售比例及限售
期限以上述公告的内容为准。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
相应安排通知。
  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详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区间
       周四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区间
        周五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T-4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周一          区间
                    网下路演
       日期                              发行安排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周二          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周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四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周二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额
       周三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
       周四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T-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
(T-4 日),视情况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
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或有的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
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拟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
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
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5 年 10 月 15 日(T-2 日)刊登的《广州必贝特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
简称“中证投资”);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
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要求,中证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中证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450.0000 万股。因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
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
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
等。
     (四)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
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T-1 日)进行披露。
     (六)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认购资金。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
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
     (七)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
参与必贝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
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
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
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
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
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
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
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
元(含)以上。
   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需符合
上述市值要求外,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
A 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 600 万元(含)以上。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
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提交核查材料
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
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条件;
  (3)投资者应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
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
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中国证
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规则规定的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
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始发行数量的 50.0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
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及限售档位对应的拟
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
个交易日(2025 年 9 月 29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主
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
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
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
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
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
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以及资产规模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版电子文件及 PDF
版盖章扫描件等,投资者上传的 EXCEL 版电子文件及 PDF 版盖章扫描件中填
写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
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9 月 29 日,T-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
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
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
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证
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中的总资
产金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
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
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
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
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
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下载《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
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等)。
  (5)《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
行的网下限售期和限售比例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
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①档位
一: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6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9 个月;②档位二: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
获配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③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2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
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A 类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上述三种档位
中的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B 类投资者)仅可申购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需分别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所选择的限售
档位(包括限售期和限售比例)。每个配售对象仅可自主申购一个限售档位,同
一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
     根据各档位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若初步配售时网下发行限售比例不满足整
体限售比例的要求,主承销商有权对限售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形详见本公
告“一、(五)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材料,相关网下投资者提交的
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机构”,
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
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
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
“必贝特”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
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上传拟
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和《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
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
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
件。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资产规模报告可使
用 EXCEL 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盖章后上传,或填写证券业协
会资产规模报告范本盖章后上传。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托管机构等
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 EXCEL 电子版文件和盖章
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
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状态。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
未按要求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
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
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
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
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
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
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
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
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
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
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
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
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或者泄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或者发表
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不实或不当言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
   (五)初步询价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
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及限售档位(包括限售期和限售比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
   档位一(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9 个月、限售比例 6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6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9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4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60%的股份限售期为 9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档位二(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4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6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4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档位三(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2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8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2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
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A 类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上述三种档位
中的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B 类投资者)仅可申购档位三。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
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
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
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9 月 29 日,T-
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
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年
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
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
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
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
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
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
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88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
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
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及限售档位。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
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及对应的限
售档位,其中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
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A类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不同
限售档位的证券,其他所有不属于A类投资者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
资者仅可按照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具体限售档位情形请参考本公告“一、
                                 (五)
限售期安排”。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
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
超过最低价格的20%。每个配售对象仅可自主申购一个限售档位,同一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
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
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
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
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
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
不得超过 2,88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T-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88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
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
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中国证
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
者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
关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
间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
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
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
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超过符
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3%。根据 2024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关
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上交所有关负
责人就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答记者问》,本次发行执行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
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
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
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
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
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或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
或发行人尚未盈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5 年 10 月 16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同
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
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不同限售安排的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
  (5)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
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3)其他投资者(B 类投资者)按照档位三以外的其他档位申报的,仍视
为有效报价,但申购时将默认按档位三进行配售与限售。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
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限售档位(包括“限售期”和“限售比例”),
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
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申购限售档位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限售
档位,如申购阶段与初步询价阶段提交限售档位不一致,将以初步询价阶段为准。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
上(含 10,000 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
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
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
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5 年 10 月 15 日(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的,首次参与新注册的科创板成长层股票、存托凭
证的申购、交易前,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由
证券公司充分告知相关风险。投资者未签署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相关委托。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5 年 10 月 17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
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
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
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 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T+1 日)在《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 2025 年 10 月 17 日(T 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
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
下两类: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 A 类投资者,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
例为 RA;
  本次发行中,A1 类投资者即选择限售档位一的 A 类投资者;A2 类投资者即
选择限售档位二的 A 类投资者;A3 类投资者即选择限售档位三的 A 类投资者,
对应的配售比例分别为 RA1、RA2、RA3。
例为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配售规则如下: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
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
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本次配售需满足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应
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要求,即 RA1≥RA2≥RA3 且 RA1≥RA2≥RB。同时,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安排:
   A1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A2 类投资者的 3 倍,同时 A2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A3 类与 B 类投资者的 3 倍,且 A3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
投资者,即 RA1≥3*RA2≥9*RA3≥9*RB。
   (3)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即 RA≥RB。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主
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
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1 类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1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
零股分配给 A2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2 类投
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3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
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
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
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
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
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
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约定限售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
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一、(五)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
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
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缴纳认购资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含当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5 年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主承销商将在 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刊登的《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
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10 月 21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
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
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
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
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
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
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
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
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长庚
   联系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崖鹰石路 25 号 A-3 栋第八层
   联系人:张天翼
   电话:020-32038086
   传真:020-3203808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0833699
邮箱:project_bbtecm@citics.com
(三)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2294 0052
                                发行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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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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