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www.qian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写字楼 41 层(100020)
Floor 41, Fortune Office Building, No. 7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010-61006366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铁科首钢轨
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
”)、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涉及的数字或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与《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
计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北京铁科首钢轨道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4-038)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
午 14 时 00 分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合的方式。
分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256,381 股,占公司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750,400 股,占公司所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455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代表股份 3,505,981 股,
占公司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8%。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许熙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
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议案
二,无需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即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涉及关联股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
公司、北京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议案二涉及关联股东中国铁道科
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铁科
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分别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议案
二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不属于涉及优先
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