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中国海诚: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10:16:19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
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7 号《关于设立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
内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简称“A 股”)2900 万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Haisum Enginee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邮政编码 200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605.625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十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十四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五十年之经验与声誉,以精良的专业队伍、
先进的技术水准和完备的资源配置,竭诚为国内外工业及民用建设项目提供高质
量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和总承包服务。
  第十六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消防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
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设备监理服务、公路工程监理;建
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土石方工程
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体
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
代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
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
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特种设备设计;机械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食品、酒、
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办公服务;
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谷物销售、酒类经营、酒制品生产、互
联网数据服务、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
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
染防治服务;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
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
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
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调
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认购 6440.384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5.77%,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及其持有中国
轻工业上海设计院的整体资产,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22 日;上海解放传媒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653.8462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692%,出资方
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22 日;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间为 2002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25 万股,占公司可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22 日;34
名自然人认购 326.923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846%,出资方式为
货币,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22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2号”文核准,公司于2007年2月5日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
额普通股11,4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股8,500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2,900万股。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9,120万股。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实施派送红
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合计增加股本 10,259.9977 万股。
   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实施派送红
股合计增加股本 9,316.6686 万股。
   公司因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行权增加股本 1,666.2275 万股。
   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增加股本 1,177.2058
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7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8.6127 万股。
   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减少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605.625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即上海市,具体
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董事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但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其他的明确地点,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
  上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以下简称“提名股东”)提名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
在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
通知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对于本条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后,提名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选举独立董事
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国共产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
党委副书记 1-2 人。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
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
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在本公司贯彻
落实,推动公司负担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
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加强领导班
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
术创新能力引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
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七)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
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
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
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九)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十)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副书记。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出现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该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独立董事 4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六)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公司风险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体监
 控;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 10%以上但不
超过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10%以上
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 0.5%以上但不超过 5%
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决定签署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0%
的主营业务合同。
  (三)决定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
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
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六)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总裁行使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面负责董事会工作;
  (四)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报和电传;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拟订、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拟订公司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六)决定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及相关部门内部专项审计工作;
 (十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首席合规官;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二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十一)建立总裁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协调、检
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二)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
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二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
裁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3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与合规、会计师事务所
                   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负责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的决
策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通知等)充分听取和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
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
股东的回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
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
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
明等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现金分红
方式应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合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内控合规管理工作的
牵头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运营行为、下属公司管控、信息披露以及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内控合规管理部门,
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其分管的内控合规机构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昂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4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4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4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