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 新制度
修订
序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类型
理制度》(2022 年 8 月) 制度》(2024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股票的管理。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本公司股份。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 1 —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两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
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2 —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
更。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股份锁定期间,董 条款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合并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关权益不受影响。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让:
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内;
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 3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前十五日内;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期间。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票的情况; 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权性质的证券。 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人或其他组织。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
事实发生之前两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 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事会秘书,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向公司董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向公司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
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
内容包括: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 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格; 情况(如有);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
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
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一倍;
— 5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
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
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
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
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
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
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
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
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
增持计划或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
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
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
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 6 —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
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
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
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关部门处罚。
— 7 —
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
执行。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释和修订。 并修订。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