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
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舆
情信息向公司舆情工作组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第 2 页 共 5 页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工作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负责任公众公司的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报告至董事
会秘书;
第 3 页 共 5 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指定信披媒体等合法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4 页 共 5 页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