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6-033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7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6 年 6 月 2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7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30,313,00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615,973 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426,697,035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7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2,855,671.7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430,313,00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3,615,973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26,697,035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26,697,035×0.077)÷430,313,008≈0.07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76)÷(1+0)。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98116-3666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