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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09:05:0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东
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由公司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孟楠先生主持会议。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于 2026 年 6 月
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
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
午14:30于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556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2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551 人,代表股份 266,083,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555 人 , 代 表 股 份
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2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0 人,代表股份 203,538,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654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管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1-7,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 8-17 因存在大量律师无法核实的原因,故律师无法确认表决结果的真
实、合法、有效性,故议案 8-17 的表决结果不予列入本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42,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175%;反对 2,12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860%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2,12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7%;
弃权 3,4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4%。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5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221%;反对 2,09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920%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2,09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9%;
弃权 3,4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73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405%;反对 1,52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881%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1,52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7%;
弃权 4,2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664,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884%;反对 1,48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527%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1,48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3%;
弃权 3,3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9%。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51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631%;反对 6,6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99%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6,6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69%;
弃权 3,1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9%。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09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975%;反对 7,1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183%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7,1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4%;
弃权 3,2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1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9,989,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600%;反对 3,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 次 股 东会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743% 。中 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3,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2%;
弃权 3,3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5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对于议案 1-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议案 1-7 对应的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2)对于议案 8-17,因主持人孟楠先生在本次会议期间向本见证律师提交了《关
于股东提案不具备独立股东资格、存在董事关联操控情形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
料》,文件上提及的内容在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问答环节也提及到,由于反映的情
况复杂且存在较多需要核实内容,见证律师对议案 8-17 对应的股东会会议和形
成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暂时无法发表律师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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