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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09:05:03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通科技”)已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6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
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3,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930,000 手(9,300,000 张)。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 金总额 为人民币 93,000.0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 用(不含 税)人 民 币
年 6 月 30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7-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
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
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鼎通”)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长沙鼎通、东莞证券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鼎通科技(长沙)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长沙金霞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松山湖支行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东莞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0901011402046849 , 截 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
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
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
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
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 6 号 2 栋
邮   编:523808
联系人:唐诗林
电   话:17620475387
手   机:17620475387
Email: tangshilin_gz@citicbank.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5 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 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 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
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
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
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
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
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以下无正文)
 (二)公司、东莞证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528000016071376 , 截 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
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
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
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
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 46 号 1 栋 113 室
邮   编:523000
联系人:刘俊豪
电   话:15016889154
手   机:15016889154
Email :306542552@qq.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5 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 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 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
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
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
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
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
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三)公司、长沙鼎通、东莞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
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一、
甲方二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四
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3050176513600001416 , 截 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新能源 BMS 生产建设项
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
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
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八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
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
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甲方二)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与沙坪路交汇处长沙消费电子产业
园 1.1 期西栋塔楼 20 楼 2203、2011 房
邮   编:410000
联系人:王成涛
手   机:15139783660
Email :drcw01@hnsdingrun.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乙方)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小区 20 栋
邮   编:410001
联系人:郭钦鸽
电   话:0731-84144707
手   机:18874185199
Email :670334359@qq.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5 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 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 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
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
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
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
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
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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