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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00:00:27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深圳
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8,867,386 股(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 1,318,24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7,418,781.76 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8,867,386×0.16)÷110,185,630≈0.1581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81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公司股东宿迁市七零年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钜有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熊伟、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
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全部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
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
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1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23591696
  电子邮箱:688618public@3onedata.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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