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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00:00:21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6-036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及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股份等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数量为 5,110,900 股,公司现有
总股本 1,455,555,55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174,314,622.72÷1,450,444,656≈0.12 元(含税)。
   实 际 利 润 分 配 总 额 = 调 整 后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份 数 =0.12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450,444,656×0.12÷1,455,555,556≈0.12 元/股。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总股本=(1,450,444,656 股×0%)÷1,455,555,556 股=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前收盘价格-0.1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 元,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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