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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0:12

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21,165,6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 1,334,48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419,831,124 股,以此计算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为 83,966,224.80 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晨股份关于调
整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419,831,124×0.2)/421,165,613≈0.2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因此,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股东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38165066
     特此公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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