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融资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一定
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公司的融资行为包括
并表子公司的融资行为。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商业保理、供应链融资、资产证券
化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主体是对外融资决策主体。公司财务
部负责对外融资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降
低成本,适应负债,防范风险,从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
节约的原则,管理和控制融资规模。
第二节 融资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对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但不足 30%的债
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对一年内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主体批准。
公司的并表子公司拟发生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债务性融资的,应当事先
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事项由证券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协
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融资资金。
第六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苏州
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
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在编制本部门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编制本部门的资
金需求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体资金需求计划,结合公
司实际,统筹编制融资计划。
第三节 融资计划实施
第八条 经公司相关决策主体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
融资合同。公司并表子公司进行融资的,由公司并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
第九条 相关的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查。融资合
同应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公司审计委员会对
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审计制
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给董事会,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节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融资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对主要的合同信息逐
笔登记。
第十三条 使用借款资金的部门,应根据融资方案确定资金用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十四条 财务部于每月结束时,统计公司借款利息,根据财务总监批准按时安排支付
利息。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融资合同登记情况,根据总经理批准制定统一的还款计划,监督
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发现有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归还的,财务部要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及时
上报财务总监,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办理融资事项的,不论是否发生损失,公司可采取责令检查、通
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制止。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