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履职,客观、独立、公正发表意见,亲自出席董事会
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核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中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现
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武戈,男,中国国籍,1968 年出生,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无锡市政协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第十四和十五届政协
常委。曾任日本名古屋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江南大学商
学院副院长、江南大学教务处副处长。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0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如下:
独立董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事姓名 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的次数
武 戈 10 10 2 / / 否 3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董事会及其委
员会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主动询问和了解所需要掌握的情况
和信息,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
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历次会议。作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定期报告、日常
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出席了历次会议。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情况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该会议。作为提名
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就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审
查。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共计出席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对拟转让嘉兴仲平
国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
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财务、审计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定期报告期间,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
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
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了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及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
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等会议去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财务、经营、合规等情况,及时跟进企业的
经营情况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
确保对公司经营动态的实时了解。
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与全体独立董事保持了及时的工作沟通联系,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司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议案资料全面完整,有效配合了我们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和
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出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作为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请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作
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选举、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提请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聘任。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符合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
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并建立健全核心人才长效激励机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
重大事项发表了意见。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客观、审慎的专业意见;持续紧盯公司治理、财务信息及投资
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履职实效,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
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武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