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 年 4 月)
序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
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中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
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监会、银保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四川和谐双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间接控股
的全资子公司及直接、间接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
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
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
本制度。 的担保及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
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
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八
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九条需要提交上市公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定。
“担保”是指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
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
行债务时,由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
(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质押。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
同,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
公司与缔约对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担保。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
则: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2) 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2) 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 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行性;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
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拒绝; (4) 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 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
(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 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事会或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
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 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源的说明; 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
的资料,包括: 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
一期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4)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5)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明; 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
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
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时,应
估时,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
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
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
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资产
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
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
(5)与被担保人存在经济利益或关联关系的有关人
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
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 提供担保:
担保政策的;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 的;
序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解决的; 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
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
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 12 个月内担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 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得少于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
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
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
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
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定。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
第四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
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董事
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以及抵押、质押的
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
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
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案完整无缺。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 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前
期日前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个工作
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 能归还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还款义务;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申请部门应当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 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
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 和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在知悉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
施,且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 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
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 互保协议;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
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互保协议; 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财务总监及董事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 会秘书报告情况。
况,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承办部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情况依据规则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
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
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
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度。
注 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 2: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