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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0: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依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
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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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持有公司 30.99%股份的股东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
提议增加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
案的通知函》,为了推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泰达控股提议公司将 2026 年
让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共计 20 项相关议案,
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6 年 4 月 18 日,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
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
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泰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57,275,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
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
议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30 在公
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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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519,855,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307%。其中,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7,275,6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579,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0%。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
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313 人,代表股份 62,579,8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62,579,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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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现场会议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13,794,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表决结果:同意 507,036,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5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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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5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2848%;反对 5,881,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990%;弃权 19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62%。
  (1)交易方案概述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5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2)交易对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5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3)交易标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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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5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4)交易标的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5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5)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5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6)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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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495%;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7)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495%;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8)违约责任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86,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86,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43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3477%。
  (9)交易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0,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0,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487%;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21%。
  (10)决议有效期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86,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86,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428%;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82%;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82%;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82%;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82%;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82%;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20,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20,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976%;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1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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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20,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20,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976%;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1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5,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5,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727%;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8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801,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801,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671%;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37%。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件有效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33%;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792,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792,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7517%;反对 5,5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92%;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91%。
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489,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489,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2684%;反对 5,87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942%;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486,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6,486,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2636%;反对 5,881,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990%;弃权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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