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有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维护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
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
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
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有管理制度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
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
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
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
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
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2-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有管理制度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
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
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
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3-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有管理制度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1)财务负责人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
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
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节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
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
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
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的各项事宜。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
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
-4-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有管理制度
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及时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