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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石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1:09:39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以下并
称“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会的通知(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
日期的通知)及会议决议。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
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包括: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涉及到上述3、4、5项的,无论金额或影响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序;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九)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
时向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文件签署后应当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
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或
拟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
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引人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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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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