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姜志宏,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昊
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姜志宏,男,1968 年 7 月生,日本长崎大学博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副校
长、讲席教授。1990 年 7 月至 1994 年 3 月历任中国药科大学助教、讲师,1996
年 10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日本长崎大学药学部助手(文部教官),1999 年 11 月
至 2001 年 9 月于美国哈佛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药理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授。自 2025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基石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1592)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 次(其中:年度股东会 1 次、A 股类别股东
会 1 次、H 股类别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10 次。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
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情况,
具体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非执行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董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姜志宏 10 10 10 0 0 否 3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在会前认真审阅各项会议
资料,会上积极参与相关议案的讨论,并结合本人的药学专业与经验,提出合理
的意见、建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议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并自 2025 年 6 月起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自本人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后,共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前述会议,并依法
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公司定期报告、续聘
外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建议续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董事;董事及
高管的薪酬、作废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连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报告期内,
本人对前述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本
人须回避的除外)。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会议通
知及会议资料提前送达,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
报告,包括专项审计项目的开展情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等等;同时,在年度报
告审计过程中,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
法、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并督促其按计划有序
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与参会
股东进行交流沟通。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符合
相关监管规定。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特定事项的
沟通会议,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良好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
财务状况、未来计划及发展战略。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在会议
召开前提前将会议资料发送与我,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本人亦通过持续加强监管规则学习的方式,提升履职能力。2025 年 12 月,
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5 年第六期独董后续培训”,了解了近期
的上市公司监管政策与要点、独立董事的履职重点以及相关重点规则。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委托关联人加工生产喷雾泵,以及向关联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报
告期内,公司按照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及签署的合同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
超过预计金额。
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昊海发展拟购买深圳新产业
业条款订立并符合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议案》,本人认
为,该交易是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本人
认为,前述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相关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王文斌、张军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吴剑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续聘田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人认为,前述人员均具备履职能力及工作经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提名/聘任方式、程
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
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
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合计作废失效 214,008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作废失效 225,002 股限制性股票。
本人认为,前述相关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总体而言,2025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等会议以及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结合自身药
学专业及工作经验,勤勉履职,为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提供意见、建议。与此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本人履行职
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议,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姜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