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苏治,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昊
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苏治,男,1977 年 12 月生,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执行副主
任,金融学院金融科技系主任、特聘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研究所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于 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5 月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后研究站从事金融学研究工作。于报告期末兼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600734)、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
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300597)独立董事。
自 2020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 次(其中:年度股东会 1 次、A 股类别股东
会 1 次、H 股类别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10 次。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
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情况,
具体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非执行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董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苏治 10 10 9 0 0 否 3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按时出席了前述会议,对提交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仔细、认真的审阅,并与管理层及其他董事充分沟通,利用本人专业知
识,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均投
了赞成票,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
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6 次审计委员会、3 次提名委员会
以及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亲自出席了前述全部会议。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主要讨论和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
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作废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在审计委员会上,主要讨论和审议了公司的定期报告、
审计机构的聘任、分红政策、年度及中期利润分配等事项;在提名委员会上,主
要就董事会成员的组成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聘任进行了总结、讨
论与审议;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收购深圳市新产业眼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少
数股东剩余全部股权、购买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议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人均投了赞成票,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审计部保持较为密切沟通,共
同推动公司审计与内控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同时,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团队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审阅和讨
论关键审计事项等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进度,切实履行了对外部审计质量与公
正性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与参会
股东进行交流沟通。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
积极参加特定事项的沟通会,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天。同时,本人通过邮件、
电话等多种渠道,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保持密切有效的沟通,对公司日常
经营、重大事项及战略规划等进行了深入了解,确保了履职所需的知情权。
公司十分重视与本人及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沟通交流,主动、及时地通报
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及各类专门委员会召开前,公司均会提前发
送会议资料,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存在妨碍本人及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委托关联人加工生产喷雾泵,以及向关联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报
告期内,公司按照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及签署的合同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
超过预计金额。
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昊海发展拟购买深圳新产业
业条款订立并符合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议案》,本人认
为,该交易是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本人
认为,前述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相关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王文斌、张军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吴剑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续聘田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人认为,前述人员均具备履职能力及工作经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提名/聘任方式、程
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
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
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合计作废失效 214,008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作废失效 225,002 股限制性股票。
本人认为,前述相关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
决策,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关
注行业和监管政策动态,并与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衷心感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给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新的一年,本人将通过研读监管新政与解析实务案例,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同时,也将继续发挥本人专业优势,
为公司稳健经营提供合理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