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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杨玉社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1:09:11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杨玉社,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昊
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杨玉社,男,1963 年 6 月生,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博士,自 1998 年
就职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现任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二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原创性抗感染药物、抗凝血药物、中枢神经系统药
物研究与开发,代表性成果是 2009 年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氟喹诺酮新药—盐酸安妥沙星。曾获 2017 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第一)、
突出成就奖,并于 2010 年获得上海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劳动模范)。自 2020 年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 次(其中:年度股东会 1 次、A 股类别股东
会 1 次、H 股类别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10 次。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
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情况,
具体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非执行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董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杨玉社     10    10    10    0    0      否       3
  本人始终秉持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与工作经
验,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履职期间,本人仔细审阅各项会议资料,与公司管理
层充分沟通,了解审议事项,独立客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议案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了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并自 2025 年 6
月起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自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后,共召开了 3 次审
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参加了前述全部会议,并对所有议案投了赞成票(本人须回
避的除外)。本人忠实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报告期内,听取了 ESG 工作小
组的工作汇报,就 ESG 报告、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编制等发表了意
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相关议案的审议;审议了公司的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了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等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提前送达,议案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审计部的 2025 年度内部审计专项工作、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情况等相关报告,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团队拟定的 2025 年度财务审计与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计划等相关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审计部及外部审计团队
保持较为良好的沟通。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与中小
股东沟通,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与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交流,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
及进展情况,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研发项目布
局与进展等。2025 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符合监管规则要求。报
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重大事项及
本人关切,征求本人意见,为本人的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委托关联人加工生产喷雾泵,以及向关联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报
告期内,公司按照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及签署的合同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
超过预计金额。
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昊海发展拟购买深圳新产业
业条款订立并符合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议案》,本人认
为,该交易是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本人
认为,前述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相关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王文斌、张军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吴剑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续聘田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认为,前
述人员均具备履职能力及工作经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提名/聘任方式、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2025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
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
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合计作废失效 214,008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作废失效 225,002 股限制性股票。
  本人认为,前述相关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各
项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产品的研发布局和进展情况。公司
在履职保障、信息获取、沟通交流等方面为本人提供了大力支持与充分便利,对
此表示感谢。
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
持续加强监管与行业政策研究,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等关键事项,助力公司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公司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健康发
展。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杨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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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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