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建工
股票代码:601789
收购人名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 416 弄 262 号
收购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 422 号 A 座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
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宁波建工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
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宁波建工拥
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
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
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
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
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因此,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
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交投集团、收购人、公司 指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
指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摘要
宁波建工、上市公司 指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交工、标的公司 指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工 100%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股权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
过渡期 指
日)止的期间
宁波市国资委 指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商集团 指 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银信 指 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评估基准日 指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
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084047F
设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1993 年 5 月 19 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 317,694.17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
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经营管理;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
他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业项目投资(未经
经营范围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
通商集团持股 78.38%、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13.75%、
股权结构
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87%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 422 号 A 座
联系电话 0574-89386657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通商集团持有交投集团 78.38%股权,为交投
集团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岷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900686311
设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06 年 7 月 7 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 2,00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12号9楼
根据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重大经济建
设项目投融资;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资产及股权管理
与处置;企业重组及产业并购组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
经营范围 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金融信息服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宁波市国资委通过通商集团持有交投集团
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 陈承奎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
主要经营业务
督管理
(二)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合并范围内下属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子公司名称 产业类别
号 比例
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勘察、设计、施工;
建材制造及销售
宁波市大碶疏港高速公路有
限公司
低空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的投资,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
宁波交投六横公路大桥有限 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
公司 护和管理
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 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试验检
测中心有限公司 测咨询
宁波市象山港大桥开发有限 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
公司 护和管理
宁波三门湾大桥开发有限公 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
司 护和管理
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护和管
理
宁波杭甬复线二期高速公路 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
有限公司 护和管理
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投资、经营、维护和管
理
宁波南寰绿能建设开发有限 市政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
责任公司 与运营
宁波市杭州湾大桥管理有限
公司
甬舟高速复线宁波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
管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控股股东通商集团控制的除交投集团
及其下属子公司外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号 比例
文化出版相关业务;食品、互联网
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文化交流活
动相关业务;广告相关业务;投资
居住房地产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
旅游相关业务;人力资源相关业务;
相关业务;培训相关业务;资产管
理服务;投资活动;技术服务相关
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业务;网络技
术服务相关业务;住房租赁相关业
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
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
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销售;以
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相关业务;
活动策划相关业务
旅游相关业务;体育赛事相关业务;
文化相关业务;专业设计服务;培
训相关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
务代理服务;物业管理相关业务;
住房租赁相关业务;养老服务;健
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投
资活动;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电视广播以及影视相关业务;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相关业务;房屋租
赁相关业务;软件应用与开发;食
服饰、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零售;药品经营;卫
生消毒产品的批发零售
宁波通科拨改投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通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投资咨询及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
租赁
食品经营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经
营;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
管理服务;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
服务;物业管理
供电相关业务;能源相关业务;技
术服务相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企业咨
询管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宁波市甬欣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宁波市甬宁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水利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以及
检测等业务;机械设备租赁;投资
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电;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产养殖;
房地产开发经营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
经营、租赁;实业项目投资
投资相关业务,资产经营相关业务,
机电、模具、汽车零部件及化工产
品批发零售业务,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相关业务,工业与创意设计服
务相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相关业
务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实业投资;实业投资咨询;实业投
资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宁波通商科创母基金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依法组织产权交易,开展产权交易
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四、收购人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营业务
交投集团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设立的国有企业,主要承担空铁一体
宁波枢纽和高速、铁路、空港、海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营运,交通枢纽综
合开发建设等职责。交投集团主营业务集中分布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综合
建设施工、交通资源综合开发以及交通科技与服务等领域。交投集团是宁波地区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拥有资产规模最大的投资公司,也是浙江省主要的交通基
础设施投资公司之一。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交投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计 14,029,291.07 12,660,221.09 11,142,044.19
负债总计 8,903,138.47 7,696,601.40 6,715,059.97
所有者权益 5,126,152.60 4,963,619.70 4,426,984.21
营业收入 3,233,224.02 3,406,609.57 3,231,172.25
主营业务收入 3,188,399.46 3,371,519.24 3,168,081.64
净利润 89,141.86 92,745.36 73,868.49
净资产收益率 1.77% 1.98% 1.67%
资产负债率 63.46% 60.79% 60.27%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交投集团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投集团现任董事夏崇耀同时担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电缆”)董事长,为东方电缆的实际控制人。2022 年 11 月 23 日,因东
方电缆信息披露违规等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夏崇耀出具了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 年 2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同一事项对夏崇耀予
以通报批评。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及通报批评均针对东方电缆相关违规事项,与本
次交易各主体无关。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前述事项外,交投集团及其现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宁波建工外,交投集团持有境内、境外上市
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股权情况
号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 15.87%,
宁波甬通海洋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 发有限公司分别持
宁波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
油船运输 限公司、宁波甬通海
洋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49%的股权;宁波
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为交投集团全资子
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宁波建工外,交投集团的控股股东通商集团
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股权情况
号
海底电缆、陆地电缆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
宁波东方电 等一系列产品的设 限责任公司持有宁
公司 安装敷设及运维服 司 25%股权,宁波东
务 方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东方电缆股份占
比 31.63%;宁波市
工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为宁波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宁波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通商集团控制的
公司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股 新能源电池的研发、
份有限公司 制造和销售
公司为宁波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宁波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通商集团控制的
公司
控股股东为宁波城
建投资集团有限公
商业地产的出租、自
司,占比 71.95%,
宁波富达股 营联营及托管业务;
份有限公司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
业持有宁波城建投
产、销售
资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为宁波成
形控股有限公司,占
宁波精达成 换热器装备和精密
比 32.09%,宁波成
形控股有限公司为
有限公司 和销售
通商集团控制的企
业
控股股东为浙江宁
文教板块(时尚文
旅企业管理有限公
宁波创源文 具、手工益智、社交
司,占比 29.27%,
浙江宁旅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健身板块和生活家
有限公司为通商集
居板块
团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为宁波工
洗衣机离合器等家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电零部件、汽车零部
奇精机械股 司,占比 29.92%,
份有限公司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
件的研发、设计、生
有限公司为通商集
产与销售
团控制的企业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
宁波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
油船运输 宁波甬通海洋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发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宁波海运集团有
限公司、宁波甬通海
洋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49%的股权;宁波
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为交投集团全资子
公司
宁兴(宁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股
宁波永新光 光学显微镜、条码机
份占比 9.56%,宁兴
(宁波)资产管理有
公司 达和医疗光学
限公司为通商集团
控制的企业
宁波文旅会展集团
浙江瑞晟智 智能物料传送、仓 有限公司持股 6%,
有限公司 发、生产及销售 有限公司为通商集
团全资子公司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交投集团的控股股东通商集团持有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直接持有人 股权比例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一)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交易符合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重组整合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宁波
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打造综
合建设施工产业链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宁波建工品牌影响力,从而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实现业务归集整合,增强产业链竞争优势,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宁波交工。宁波交工以综合交通施工业务为主业,具有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业务范围涵盖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市政
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廊、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和重大项目代建以及高
速公路项目养护等。近年来,宁波交工先后参与完成了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
岛工程和象山港大桥、嘉绍跨海大桥、六横公路大桥等一批具有标志性和影响力
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参与象山港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港珠澳大
桥等大型工程的养护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宁波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建
设施工。宁波交工获得了“李春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等荣誉,具备良好
的品牌认可度和行业领先的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横向并购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交工将成为上市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在资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同优势将进一步增强,
产业链内部的资源配置将进一步优化,有力提升上市公司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和对
外影响力,从而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交工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现交投集团旗下
房建施工、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等业务领域的归集和整合,将有利于解决同业竞
争问题,从而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能够增强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独立性。交
投集团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宁
波建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如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案;
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 发行股份购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买资产新增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数(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投集团 292,000,000 26.87% 437,593,287 729,593,287 47.86%
其他股东 794,798,590 73.13% - 794,798,590 52.14%
合计 1,086,798,590 100.00% 437,593,287 1,524,391,877 10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数原为 425,404,059 股,上市公司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 437,593,287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宁波市国
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交投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宁波交工 100%
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一)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经有权国资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
日,宁波交工全部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527,200,572.59 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
本次交易宁波交工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1,527,200,572.59 元。
上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29 日,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浙江银信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加期
评估并出具了《加期资产评估报告》,以确认其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变化。
根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资
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评估,交易标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1,581,334,711.16 元,与其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相比未发生减值,交易标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仍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
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
方案。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和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3.59 2.87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3.95 3.16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4.19 3.35
注 1:交易均价已前复权;
注 2:“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上市公司与交投集团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59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1,086,798,59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679,859.00 元。
本次利润分配已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实施完毕,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 3.49 元/股。
(1)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交投集团。
(2)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投集团支付的交易
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3.59 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425,404,059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8.13%。上市公司实施完毕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按 3.49
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437,593,287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71%。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单位:元、股
序号 发行对象 交易标的 交易金额 发行股份数量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
数量为准。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上市公司
无需支付。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
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收购人交投集团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或者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本公司不得转让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交易中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范围为标的公司中部分采用市场法评估的
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测试资产的评估值为 43,955.30 万元,其中标的公司占
有份额对应价值为 29,739.09 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 29,739.09 万元。
上市公司(作为甲方)与交投集团(作为乙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减值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就减值补偿约定如下:
“测试资产的减值测试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
“在减值测试期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测试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
告》。经减值测试,如测试资产任一资产组(为免疑义,任一资产组内资产的减
值情况合并计算)在减值测试期的任一会计年度的期末发生减值的,则乙方应当
按下述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1)当年度乙方应向甲方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
期末减值额指测试资产各资产组的期末合计减值额,下同。
(2)乙方应优先以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度应
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标的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乙方所持甲方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
式如下:当年度应补偿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当年度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
中标的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4)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需相应调整,计算公
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
股比例)。
(5)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有现金分红
的,乙方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累计现金分红额,应随之无偿返还给甲方,返还的
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应返还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
数。”
减值补偿约定详细内容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三、
(二)
减值补偿协议”和“三、(三)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标的资产过渡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
根据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4)
甬第 0232 号),标的公司截至交易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1,527,200,572.59 元。经
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1,527,200,572.59 元。
甲方同意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乙方亦同意向甲
方出售其拥有的标的资产,并同意接受甲方向其发行股份作为对价。
甲方依据下述约定向乙方发行股份支付:
(1)本次发行的股份性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
(2)标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59 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系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现行适用的相关规则确认,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3)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依据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和甲方发行
股份的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25,404,059 股,最终发行的股份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同意文件为准。
(4)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
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双方依据下述约定进行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及时实施本次交易,并相互积极配合办理本
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变
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遇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
致前述手续未在该等期限内完成的,双方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的豁免,除非该等
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3)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甲方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就乙方以标的资产认购甲方在本次交易中所发行的股份事宜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于验资报告出具后合理期限内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标的资产过渡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1)乙方在过渡期内,应对标的公司尽善良管理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
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
(2)在过渡期内,乙方不得允许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下述行为,
但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除外:
①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对公司章程进行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的调整;
③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或协议且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
④非日常经营事项下,在标的资产或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
⑤非日常经营事项下,实施新的担保、长期股权投资;
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除按惯例进行以外,额外增加任何员工的薪酬待遇制
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福利或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
⑦向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
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承诺,向其提供任何贷款、保证或其他信贷安排。
⑧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现有人员存续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
进行调整;
(2)标的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采取必要行动确保本次交易不影响该等债权、债务之实现和
履行。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于文首载
明的签署日起成立,自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书面文件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 2024 年 8 月 2 日签署的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并终止执行。
(2)本协议生效前,如政府主管部门新增、修订或重述本次交易适用的法
律,或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
律为依据自动调整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
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②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
限制、禁止或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法律或命令已属终局或不可复议、起诉或
上诉,任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
④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陈述和保证)或中国
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其他方有权单
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⑤如果甲方、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
存在内幕交易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导致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
作出终止审核、不予注册的决定或实质性延迟该项审核、注册决定的出具,则乙
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⑥如乙方、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存
在内幕交易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导
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导致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作
出终止审核、不予注册的决定或实质性延迟该项审核、注册决定的出具,则甲方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⑦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若标的公司发生可能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则甲
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⑧若标的资产非因可归结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本协议生效日起 9 个月内
完成交割,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16.4 条第(1)(2)(3)(8)项的规定终止,双方
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在此情形下,双方应本着恢复
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
态。
②如果一方根据本协议第 16.4 条第(4)项的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双方
除应履行以上第 16.5 条第(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
约方造成的损失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做出赔偿。
③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6.4 条第(6)(7)项的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需就甲方的损失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做出赔
偿。
④如果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16.4 条第(5)项的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
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需就乙方的损失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做出赔偿。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
方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为本次
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3)如因中国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未能批准、核准或注册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但由于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导致该等情形的除
外。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
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且未取得甲方豁免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交易对价
总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但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逾期办
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二)减值补偿协议
甲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3 月 13 日
(1)本次交易中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范围为标的公司中部分采用市场法评
估的资产(以下简称“测试资产”)。
(2)根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4)甬第 0232
号),截至交易基准日,测试资产的评估值为 43,955.30 万元,其中标的公司占
有份额对应价值为 29,739.09 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 29,739.09 万元。
(1)测试资产的减值测试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以
下简称“减值测试期”)。
(2)减值测试期届满后,甲方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测试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
测试,如测试资产各资产组(为免疑义,各资产组内资产的减值情况按合并口径
计算)在减值测试期末发生减值的,则乙方应当按下述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①乙方应向甲方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
期末减值额指测试资产在合并口径下计算所得的减值金额,下同。
②乙方应优先以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
=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标的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③乙方所持甲方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式如
下:应补偿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中标的股份的每股
发行价格。
④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需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
下: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
例)。
⑤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有现金分红的,
乙方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累计分红额,应随之无偿返还甲方,返还的现金股利不
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应返还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
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
(1)如乙方须向甲方进行减值补偿的,甲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
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甲
方就乙方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
得甲方股东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甲方将进一步要求乙方将应补偿的股份赠
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①若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甲方以 1 元的总价回购
并注销乙方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
公司发出将其应补偿的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
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甲方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②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甲方股东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甲
方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实施股份赠送方案。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符合中国法律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等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甲方截至审议回购注销
事宜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
东按照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
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③自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乙方承诺放弃该等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2)若因标的股份存在其他限制性权利或被查封、司法冻结等影响实施股
份补偿的情形,甲方有权通过司法裁决形式要求注销相应数量的标的股份。
(3)如乙方须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进行减值补偿的,甲方应在乙方未按约定
期限履行相应股份补偿义务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
甲方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其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在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减值补偿义务之前,乙方不得申请全部或部
分解锁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于文首载明的签署日起成立,自《宁波建工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宁波建工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协议亦
相应解除、终止或失效。
(1)除不可抗力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
方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为本次
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3)若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相关监管机构提出要
求致使任何一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三)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 3.2 条之约定内容变更为“在减值测试期的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甲方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测试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测试资产任
一资产组(为免疑义,任一资产组内资产的减值情况合并计算)在减值测试期的
任一会计年度的期末发生减值的,则乙方应当按下述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1)当年度乙方应向甲方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
期末减值额指测试资产各资产组的期末合计减值额,下同。
(2)乙方应优先以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度应
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标的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乙方所持甲方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
式如下:当年度应补偿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当年度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
中标的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4)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需相应调整,计算公
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
股比例)。
(5)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乙方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甲方有现金分红
的,乙方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累计现金分红额,应随之无偿返还给甲方,返还的
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应返还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
数。”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于文首载明的签署日起成立,自原协议全部
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原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协议亦同时终止,
双方依据原协议约定处理。
四、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交投集团通过本次收购所取得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涉及股权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事项。
本次交易中交投集团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或者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在本次交易前交投集团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本次交易而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转让限制或承诺,亦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或理由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超过 30%,导致其触
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
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
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已经承诺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同意交投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 发行股份购买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资产新增股本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投集团 292,000,000 26.87% 437,593,287 729,593,287 47.86%
其他股东 794,798,590 73.13% - 794,798,590 52.14%
合计 1,086,798,590 100.00% 437,593,287 1,524,391,877 10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数原为 425,404,059 股,上市公司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 437,593,287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宁波市国
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
式”之“四、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
另行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名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收购人名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