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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层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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