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0 号────────────────────────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 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出具的 《行政处 罚决定书》 -1-(〔2025〕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 年 12 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 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 3 月 28 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 2013 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 2016 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 年至 2024 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 2016 年 3 月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2-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 2016年 3 月 28 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 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 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20,440,000 股,达到总股本 1.02%。至 2023年 7 月 27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 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 -3-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款、第二款,条、第 2.1.3 条等相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提出申辩理由称:一是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所涉违法行为已超出处罚时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时告知公司并予公告,相关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本所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第二,本所纪律处分属于自律管理措施,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