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
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机制,明确向信息披露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办公室报告的
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 根据《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二)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是被香
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
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
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三)根据《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
关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
消息并非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
及(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而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
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外,对《上市规则》明确
规定可以免于披露的事项,在同时满足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前提下可以免于
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办公室,并提供相关
暂缓、豁免申请材料;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
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及时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程序完成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告知公司董事。
第十二条 根据本制度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暂缓、豁免披露
内幕消息事项需经香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根据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司股票上市
地法律法规或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