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与审核。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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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排。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签名:
张 喻: 兰 波:
刘灿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