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7 号)核准,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143,501.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债券的面值为
万元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2,131.35 万元。以
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39 号)予以确认。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 调整后拟使 截至 2025 年 11
序 累计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用募集资金 用募集资金 月 30 日累计投入
号 入进度
金额 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
新型探测器及闪
项目
数字化 X 线探测
器关键技术研发
和综合创新基地
建设项目
总计 251,460.89 143,501.00 142,131.35 125,968.45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相关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
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先行
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
般存款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
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
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此外,人员薪酬费
用需要按照工时投入分别归集于相关募投项目及其他项目,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不
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
过指定银行以托收方式扣缴支付,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保障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如下:
财务中心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付款流程,对确需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以自有资金先
行支付,并在支付后的 6 个月内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
户,同时通知保荐代表人。
的台账,根据实际置换情况逐笔登记包括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的日期、
金额、账户等信息,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对应募投项目,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
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
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
推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未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未违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