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
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职
工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得票最多的
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
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的,由
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当于董事选举或改选后3日内召开。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高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高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六)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无需由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
话、传真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三日以前。对于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以举手投票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参会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之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
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职责和义务、任免程序等相关事宜,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本
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